致持牌法团有关流动资金风险管理的通函
2017年12月18日
本通函旨在向持牌法团就其在集团内联属公司的客户款项、流动资金以及资金来源的集中风险,提供有关建立及维持审慎风险管理作业手法的额外指引。
香港是国际金融中心及亚洲的贸易枢纽,因此其证券市场容易受全球市场环境的大幅波动所影响。市场情绪的急剧波动可能会引致大规模的流动资金紧缩。持牌法团应尽量实施预防措施来应对这些风险,以确保财政稳定。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依然关注持牌法团是否已严格评估其流动资金的需要及制订应急计划,以承受来自市场各方面的压力或特殊压力。持牌法团应主动管理流动资金风险,包括交易对手的集中风险限额[1]。此外,《操守准则》[2]第8项一般原则及第11段规定,持牌法团须确保客户的资产获得充分的保障。持牌法团亦应就客户款项的存放地点和资金来源,考虑进行额外的风险管理。
为了更妥善地保障客户资产,全球多个监管机构都已收紧客户款项保障方面的规定。例如,有些监管机构规定金融机构须汇报其存放于不同机构的客户款项的数额,而有些则要求存放于个别金融机构的客户款项的数额须低于客户款项总额的某个特定比例,或者在任何一间银行持有的现金存款不得超过该机构一般日常营运结余的资本净值。
实况调查的结果
证监会近期对集团内有联属公司的选定持牌法团展开实况调查[3]。两大主要风险范围是:(1)对存放于联属银行的客户款项的保障;及(2)对集团内联属公司提供资金的依赖。
本通函阐述证监会关注的监管事项以及本会期望持牌法团应采取的措施,当中亦提供了一些良好作业手法的例子。
1. 对客户款项的保障
持牌法团必须时刻将客户款项存放于独立帐户中。然而,当关联金融机构中的任何一家或多家机构遭遇财困时,联属银行集团可能对于存放在持牌法团的联属金融机构的客户款项拥有酌情决定权。若将客户款项分散存放在不同的非联属金融机构,将会令客户款项获得更妥善的保障。
在实况调查中,我们注意到持牌法团主要将客户款项存放在香港的联属金融机构。
为确保客户资产获得充分保障,证监会谨提醒持牌法团建立、维持并遵循有关审慎风险管理的作业手法,特别是制定及执行针对联属金融机构的集中风险限额,以确保客户款项获得充分保障。
持牌法团应透过以下方式来保障客户的款项:
- 设立有效的政策和程序以管理联属银行集团或关联金融机构所带来的集中风险;
- 定期检视联属银行集团和关联金融机构所带来的集中风险;及
- 确定适当的安排和程序,例如在非联属金融机构开设独立帐户,以持续减低联属银行集团和关联金融机构所带来的风险。
良好作业手法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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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达到本指引内的期望,持牌法团可考虑采用类似的作业手法确保客户款项得以充分地分散存放,以管理流动资金风险。
2. 资金来源
市场状况突如其来的变化可能会触发危机,导致流动资金被迅速吸走,而有关情况或会维持一段长时间。如果持牌法团倚赖单一或有限的资金来源,便会受到负面的影响。
我们在实况调查中发现,虽然很多持牌法团已在多家金融机构设立最少一项信贷融通,但某些持牌法团可能纯粹或主要从集团联属公司取得资金。
为了妥善管理与持牌法团业务相关的风险[4],并确保持牌法团可取得足够的应急资金以应付在波动不稳的市况下流动资金短缺的情况,持牌法团不应倚赖来自集团内的单一资金来源。持牌法团应制订一个含多个资金来源的多元化策略,并对现有资金来源(包括外来的资金及集团内的支援)进行定期检讨,以及从非联属金融机构取得额外应急流动资金的来源(如适用)。
良好作业手法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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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法团可考虑以类似的方法确保有可用的独立资金来源,以在不同的市况下增加流动资金。
如阁下希望清楚了解本通函的任何方面或如有疑问,请联络负责的相关个案主任。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中介机构部
中介机构监察科
完
SFO/IS/049/2017
[1] 《适用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的管理、监督及内部监控指引》附录第32至34段。
[2]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
[3] 是次调查的对象是在银行集团内有联属公司的选定持牌法团,目的是收集有关客户款项的存放地点以及是否有独立资金来源的资料。
[4] 《操守准则》第14.1段。
最后更新日期 : 201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