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个人资料收集声明书

 

1.

本个人资料收集声明(本声明)是按照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发出的指引编写的。本声明列出金管局及/或证监会收集你的个人资料[1]的用途、你就金管局及/或证监会使用你的个人资料而同意的事项,以及你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私隐条例》)享有的权利。
    收集资料的目的


    2.

    金管局及证监会可能会为下列其中一个或以上的目的,使用你就本谘询文件向金管局及/或证监会提交的意见书中所提供的个人资料:



    (1)

    执行



    (a)

    就金管局而言,《银行业条例》(第155章)的条文及依据金管局获赋予的权力而刊登或发表的指引;及

    (b)

    就证监会而言,有关条文[2]及依据证监会获赋予的权力而刊登或发表的守则及指引;

    (2)

    履行



    (a)

    就金管局而言,根据《银行业条例》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的条文须履行的法定职能;

    (b)

    就证监会而言,其根据有关条文须履行的法定职能;

    (3)

    进行研究及统计;或

    (4)

    法例所容许的其他目的。

    转移个人资料


    3.

    金管局及/或证监会就本谘询文件征询公众意见时,可向香港及其他地区的公众人士披露他们所取得的个人资料。金管局及/或证监会亦可向公众人士披露就本谘询文件发表意见的人士的姓名/机构名称及其意见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金管局及/或证监会可以在谘询期内或谘询期完结后,将上述资料刊载于金管局及/或证监会的网站及由金管局及/或证监会发表的文件内。

    查阅资料


    4.

    根据《私隐条例》的规定,你有权要求查阅及修正你的个人资料。上述权利包括你有权索取你就本谘询文件提交的意见书中所提供的个人资料的副本。金管局及证监会有权就处理任何查阅资料的要求收取合理的费用。

    保留资料


    5.

    金管局及/或证监会会保留就回应本谘询文件而获提供的个人资料,直至金管局及证监会恰当地完成各自的职能为止。

    查询


    6.

    有关就本谘询文件提交的意见书中所提供的个人资料的任何查询,或查阅或修正个人资料的要求,请以书面形式向以下人士提出:


     
    如向金管局提出如向证监会提出

    香港中环金融街8
    国际金融中心255
    香港金融管理局
    个人资料私隐主任

    香港中环干诺道中8
    遮打大厦8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个人资料私隐主任



    [1] 个人资料指《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所界定的“个人资料”。

    [2]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附表1所界定,有关条文指《证券及期货条例》及根据该条例订立的附属法例的条文;及《公司条例》(第32章)第IIXII部的条文,但只限于该两部中直接或间接关乎执行与下述事宜有关的职能的范畴:招股章程;法团购买本身股份;法团为收购本身股份而提供资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