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 有关场外证券交易汇报制度的特有常见问题
问1 : 债券及上市债务工具是否属于场外证券交易汇报制度的范围之内?
问2 : 买卖单据交易(并无在联交所记录)在场外证券交易汇报制度下是否须予汇报?
问3 : 在场外证券交易汇报制度下,两个相关受规管中介人之间为同一名客户进行的股份转移,或股份在由同一名客户于某相关受规管中介人持有的两个帐户之间转移,是否须予汇报?
问4 : 若相关受规管中介人的客户为了透过联交所出售股份(须根据香港投资者识别码制度须予汇报)而存入实体证书,或相关受规管中介人的客户在透过联交所买入股份(已根据香港投资者识别码制度予以汇报)后提取实体证书,汇报有关实体证书的提存是否须根据场外证券交易汇报制度予以汇报?
问5 : 若实体证书的存放或提取不涉及任何实益拥有权的转变,是否仍须根据场外证券交易汇报制度予以汇报?
问6 : 某持牌法团或注册机构就透过为某客户(“客户A”)开立和维持的帐户发出的交易指令向客户A提供证券经纪服务。另一方面,同一持牌法团或注册机构以保管人的身分为另一客户(“客户B”)行事(即并无向客户B提供证券经纪服务)。该持牌法团或注册机构是否须根据场外证券交易汇报制度汇报其为客户A或客户B进行的相关活动?
就客户B而言 - 否,理由是该持牌法团或注册机构并非以相关受规管中介人的身分为客户B行事。
问7 : 在场外证券交易汇报制度下,现金要约等企业行动是否须予汇报?
另一方面,若相关受规管中介人(不论是作为主事人或代理人)进行就现金要约(此乃场外证券交易)而作出的股份转移,该相关受规管中介人便须根据场外证券交易汇报制度就该股份转移予以汇报。在这情况下,该相关受规管中介人须在股份转移日(即相关受规管中介人知悉已接纳的要约获得结算当日,而该日亦为在场外证券交易汇报制度下须予汇报的股份交易日期)之后的三个香港交易日内,根据场外证券交易汇报制度向证监会汇报。
最后更新日期: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