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该通函“背景”一节所述,该通函的重点是财务顾问于企业交易估值方面的顾问服务工作。因此,如有关资本市场交易涉及估值,该通函将会适用。
有关于2017年5月15日发表致财务顾问关于其在企业交易估值方面的顾问服务工作的通函(“该通函”)的《常见问题》
本《常见问题》旨在为该通函的适用情况为财务顾问[1]提供指引。
问1 : 该通函是否适用于除合并与收购或出售资产、目标公司或业务以外的企业交易(例如资本市场交易)?
问2 : 该通函所指的“董事”是否包括公司管理层或董事的获授权人?是否所有董事均应参与企业交易?
本会的意向是,“董事”一词应按文义所需而理解为包括有权为公司作出决定的各方,包括高级管理层以及董事的获授权人。
另一方面,“董事”一词的使用,不应被视为向有关人士施加责任,要求他们与董事会每一名成员或同时与整个董事会进行特定磋商。
问3 : 就某些涉及估值的企业交易而言,一些财务顾问可能仅在其中担当有限度或从属的角色,而并无提供任何估值意见(例如提供策略性意见或协助磋商)。该通函应如何应用于在这些情况下的财务顾问?
若财务顾问有从事受规管活动,他们便应进一步考虑委托的涵盖范围是否足以让其履行责任,以及遵守《企业融资顾问操守准则》所载规定(如适用)。
当财务顾问受委托在企业交易估值方面担当有限度或从属角色的时候,察觉到有潜在问题(例如似乎未有财务顾问就估值提供意见,即使按照合理预期应有这样的意见,或者过往并无对目标公司或资产进行估值的经验的董事要自行负责该项估值),该财务顾问便应将这些问题知会董事,以确保符合《企业融资顾问操守准则》第5.1段(即企业融资顾问必须具备适当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地行事,以及遵守适当的市场操守准则)的规定。为审慎起见,财务顾问在知会董事这些问题时,可保留任何有关讨论或往来交件的纪录。
问4 : 财务顾问是否须接替董事的工作或猜疑董事的决定?
如该通函所述,财务顾问不应纯粹依赖由董事作出的陈述,并应自行作出评估,并进行适当的合理性审查。举例而言,财务顾问应对与收购目标有关的财务预测进行合理性审查。当有关财务预测显得过于进取或不切实际时,财务顾问便应将这些问题知会董事及在适当的情况下知会估值师。为审慎起见,财务顾问在知会这些问题时,可保留任何有关讨论或往来交件的纪录。
问5 : 若某项估值或所提供的资料的可靠性有令人感到关注的理由时,财务顾问是否须自行就资料或数据(包括在备制财务模式时提供的资料)进行独立核实,以履行类似保荐人在首次公开发售情况中的责任?
证监会并非在该通函中寻求对财务顾问施加类似保荐人在首次公开发售情况中须履行的尽职调查责任。因此,除了《企业融资顾问操守准则》外,该通函并无提述任何适用于保荐人的守则。尽管如此,财务顾问应对任何被视为不切实际的预测或假设进行合理性审查及知会董事。为审慎起见,财务顾问可保留任何有关讨论或往来交件的纪录。
问6 : 当财务顾问察觉到有违反法例、规例或上市规则的情况时,是否须向客户请辞?
财务顾问在什么情况下可能需要请辞,应由该财务顾问按照其对交易情况及适用的监管规定的评估,作出专业判断。本会在此提醒财务顾问,注意其在《企业融资顾问操守准则》第6.3段所载列的责任。
[1] 财务顾问指《企业融资顾问操守准则》所界定的企业融资顾问。
最后更新日期: 201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