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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修订的操守准则

(于2015年5月12日更新问55的答案)

(问22至问26由2019年7月5曰起被取代)

一般事项

问1 : 如果持牌人或注册人未有遵守《操守准则》的规定(例如多次未有在交易记录上盖上时间印章),会否被视为未能符合作为适当人选的要求?

答:

在一般情况下,持牌人或注册人若未有遵守《操守准则》的规定,将会被视为未能达到证监会所要求的水平和业界标准。证监会是否采取任何纪律处分行动,将取决于一切有关的因素,例如有关方面是否蓄意作出违规行为,及有关行为是否涉及投资者保障事宜,以及持牌人或注册人所采取的补救措施等因素。

问2 : 中介人可否收取现金或第三者的支票,为客户的交易进行交收?

答:

证监会没有禁止中介人收取客户交付的现金。然而,中介人必须小心注意有关清洗黑钱的活动。任何人士如未有举报可疑的交易,便可能在无意中违反《贩毒(追讨得益)条例》和《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如客户的业务为中介人所知是涉及现金的收取,则所涉风险便会减低。中介人亦应该注意收取第三者的支票所带来的风险(除非第三者与客户之间据悉是有密切关系,例如是夫妻或私人公司的拥有人)。持牌人或注册人应参考《证监会有关防止洗黑钱的指引》。

问3 : 在《期交所规则》规则617(f)及规则618被删除后,期交所的交易所参与者是否必须向其客户收取由交易所公司、结算所、执行该宗交易的代理人和交易商本身订定的保证金比率当中的最高者?

答:

在《期交所规则》规则617(f)被删除后,期交所没有规定在非交易所营办的市场进行交易的交易所参与者必须向其客户收取由有关一方所订定的保证金比率。

《操守准则》第3.6段规定持牌人或注册人应尽快向客户收取任何到期应付的保证金数额。此外,商号亦必须注意有关款项的收取对于其速动资金可能造成的影响。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财政资源)规则》第2条,“按规定须存放的保证金数额”应按下述人士订定的现行保证金数额的最高者计算-

  • 该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买卖所在的交易所;
  • 登记该项买卖的结算所;
  • 为有关持牌法团执行该项买卖的代理人;
  • 与该法团执行该项买卖的对手方;及
  • 该法团本身。

因此,商号应在适当地评估所涉及的风险后,向客户收取适当的保证金数额。商号必须有充裕的速动资金以应付任何列入其认可负债内的短欠保证金。

在《期交所规则》规则618被删除后,在提供信贷或给予回佣方面都不会有任何限制。但交易所参与者仍须遵守《期交所规则》中规则617的最低保证金规定。

问4 : 当客户主任可能为了赚取小量佣金而愿意承担客户的违责风险时,是否有任何方法限制客户主任承担的风险?

答:

这是客户主任与其雇主之间的私人协议。限制任何一方的权责都可能是并不可行的。

在一般情况下,我们要求客户主任掌握其客户的背景。客户主任对客户愈了解,便愈容易评估客户的违责风险。客户主任亦不应鼓励客户超买或超卖。

勤勉尽责

问5 : 根据第3.5段所述,营业代表可否选择并非即时将客户的盘飞发送给交易人员,以暂缓执行客户的买卖指示,以及酌情代客户密切注视价格走势?换句话说,就执行买卖指示而言,营业代表是否有任何酌情权或决定权?

答:

在一般情况下,不论是市价买卖指示或委托买卖指示,营业代表应尽快将客户的买卖指示发送给交易人员执行,当然亦必须考虑每项指示的特殊情况,例如营业代表是否获得具体授权以运用有关的酌情权。

问6 : 根据第3.7段,持牌人或注册人应就证券和期货合约买卖,为每名客户保存独立帐目。如果适用的话,持牌人或注册人应就客户以现金或保证金形式完成的交易,保存独立帐目。 鉴于银行容许客户开立一个帐户以进行各类交易,客户是否必须就证券和期货合约交易开立不同帐户?

答:

客户可就不同类别的交易开立分帐户。

问7 : 客户与中介人同时开立现金和保证金帐户,但客户在发出买卖指示时,一般都不会指明使用哪个帐户。因此,中介人惯于将所有交易记入客户的保证金帐户。收市后,如客户决定以现金交收其部分交易,中介人是否需要按照第3.7段的规定,将有关交易从客户的保证金帐户转移至其现金帐户内?

答:

除非客户特别要求透过其现金帐户进行交易,否则毋须将交易转移至另一个帐户。保证金客户(不论他是否同时开立现金帐户)以现金交收全部交易款项以避免缴付利息,是很普遍的做法。

为免争议,客户在开立该两类帐户时,应以书面协议方式,列明在未有发出指示时交易的分配方法。

问8 : 第3.8段所述的“申报限额”是甚么意思?我们向客户作出申报的频密程度是否有任何规定?

答:

《证券及期货(合约限量及须申报的持仓量)规则》就若干期交所的产品订明限额,详情载于该规则附表1及附表2。以恒生指数为例,每种产品的须申报限额是任何一个合约月的500份合约(即客户可超逾这个限额,但必须作出汇报)

就恒生指数期货∕期权而言,对冲指定资产价格转变风险的交易限额(有关限额不得被超逾,否则期交所可要求将有关仓盘平仓)是所有合约月合计的10,000份好仓∕淡仓合约(但小型恒生指数期货合约或小型恒生指数期权合约的对鷠指定资产价格转变风险的持仓在任何时间均不得超逾2000份好仓或淡仓合约(所有合约月合计))。《操守准则》规定商号须通知客户有关的限额(由于客户可能同时在其他商号持有仓盘),以及监察客户在商号的持仓。《操守准则》未有就申报的频密程度订明任何详细规定。一般而言,我们要求商号在客户开立帐户时通知客户有关的限额,以及在日后通知有关客户任何有关的改变。

电话录音及时间印章

问9 : 在很多情况下,客户会致电客户主任,与客户主任讨论市况后,才发出买卖指示(如有的话)。商号是否需要根据第3.9段的规定,记录有关的电话谈话内容?

答:

《操守准则》没有这项规定。然而,就较大规模的商号所采用的多频道录音装置而言,当电话接通后,录音装置便会自动启动。商号应考虑采用这种装置,因为它可保障公司的利益(例如:严格来说,股份配售绝不属于客户买∕卖证券的指示,但若出现争议,将有关股份配售的对话录音,将可保障公司的利益)。

问10 : 根据第3.9段,凡透过电话收取的客户买卖指示,商号应记录有关的指示。商号在录音前是否需要征询客户同意?

答:

商号在客户开户时或在进行录音之前,应通知客户其电话通话内容将会被录音。这是一种良好的作业方式。

问11 : 如果商号在接获买卖指示后,将有关细节直接输入联交所或期交所的交易终端机(终端机会自动记录输入时间),而又未有填写任何盘飞,商号是否仍须遵守第3.9段有关盖上时间印章的规定?

答:

如果雇员严格地遵守商号的政策,将买卖指示直接输入交易终端机而不是先以文字方式记录有关细节,则雇员可毋须遵守有关规定。

问12 : 如果商号现时是将买卖指示记录在盘纸之上,有关商号是否需要更改其系统,在盘飞上盖上时间印章,以符合第3.9段的规定?

答:

当商号可在盘纸上盖上时间印章,商号可无须修改有关系统。

问13 : 如果客户授权商号全权运作其帐户,商号应如何遵守第3.9段有关电话录音的规定?

答:

由于客户不会透过电话发出买卖指示,因此,电话录音的规定对此并不适用。但商号必须紧记,即使买卖指示来自商号内部,有关指示仍必须盖上时间印章。

问14 : 如果客户是在商号的办事处内发出买卖指示,他们是否需要透过电话发出买卖指示,以符合第3.9段有关电话录音的规定?

答:

不需要。只需填妥盘飞并盖上时间印章便可。

问15 : 如果电话录音是以极为精密的方式保存且易于检索,这是否可以取代第3.9段所规定的时间印章?

答:

电话录音及时间印章属于两项不同的规定:根据《证券及期货(备存纪录)规则》的规定,盖上时间印章的记录需保存2年,而根据《操守准则》的规定,录音带只需保存3个月。由于大部份录音带无法在长时间后仍保持良好质素,因此不适宜以电话录音取代时间印章。

问16 : 商号是否需要就确认交易的时间盖上时间印章?

答:

《操守准则》没有这项规定。然而,买卖期交所产品的持牌人或注册人,在利用电话向客户确认已完成的交易时,应利用电话录音系统来记录有关的确认(一如附表4第1A段所规定)。

问17 : 尽管电话录音系统运作正常,但仍可能会在最关键的时刻(例如当证监会职员希望查核一宗交易,或当客户就某宗交易有所争议时),因为录音带劳损而无法提供有关的录音。这会否被视为违反第3.9段的规定?

答:

为了尽量减低风险,商号应考虑确保翻用的录音带的质素是良好的,而商号亦必须时常清洁录音磁头。

问18 : 一些客户可能在与客户主任一起吃早餐、午餐或晚餐时发出买卖指示。他们如何按照第3.9段的规定记录该等买卖指示?

答:

他们应该在返回办事处后立即妥填盘飞,并且记录实际接获买卖指示的时间(不论有关买卖指示是否在办公时间内接获)。

问19 : 证监会职员会否监听这些根据第3.9段的规定而必须保存的录音带?

答:

证监会职员在进行例行视察时,可能会抽样监听这些录音带。此外,在调查过程中,证监会职员亦可能会监听这些录音带。

问20 : 这是否意味着不可就3个月前的交易(即根据第3.9段的规定,有关录音带已被清洗)作出申索?

答:

这涉及法律问题,应由法院决定是否需就有关申索展开聆讯。

问21 : 根据第3.9段,商号可否根据买卖确认时间而并非接获买卖指示的时间来为买卖记录盖上时间印章?

答:

不可以。

认识你的客户

问22 : 由2019年7月5日起被取代。

答:

问23 : 由2019年7月5日起被取代。

答:

问24 : 由2019年7月5日起被取代。

答:

问25 : 由2019年7月5日起被取代。

答:

问26 : 由2019年7月5日起被取代。

答:

问27 : 如果根据客户协议,商号只允许帐户持有人和其获授权代表(如有)发出或最初负责发出买卖指示,该商号可否将该帐户持有人和其获授权代表视为“最初负责发出该项交易的指示的人士”,而这样做又能否确保商号已遵守第5.4(a)(i)(A)段的规定?

答:

在通常的情况下,有关做法似乎是可以接受的。但如果情况惹人怀疑,有关商号便应采取进一步的步骤,进行更深入的查询或拒绝进行有关交易。

在一般情况下,商号唯一的职责是基于合理的原因信纳有关人士为最初负责发出该项交易指示的人士。至于商号如何履行该职责,则由商号自行决定。如有需要,商号应在制订如何遵守该规则的方案时,征询适当的专业意见。

为进一步保障自己,商号可考虑在客户协议内加入以下条款:

  • 帐户持有人保证其为该帐户唯一的实益持有人;
  • 以具体的合约条款,明确地表示有关商号只会接受由帐户持有人或其获授权代表发出的指示;及
  • 帐户持有人承诺将致力确保只有其本人和其获授权代表才会就其帐户向商号发出买卖指示。

客户协议

问28 : 参照第6.1段,持牌人或注册人可否以电子方式(例如透过扫描及向客户指定的电邮地址发出电子邮件),向客户提供已签署的客户协议授权书、风险披露声明或其他有关文件的副本,以供客户作为纪录?

答:

如果客户同意这种做法,则有关安排是可以接受的。

问29 : 如果帐户是在海外开立的,客户协议的正本和有关文件是否需要如第6.1段规定那样,送回香港存档?

答:

对。在一般情况下是需要这样做的。如果商号希望将有关纪录存放在海外,则必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30条,事先取得证监会的同意。

问30 : 联交所以往有为其参与者提供根据第6.2段制定的标准客户协议。证监会会否提供标准客户协议,以供商号采用?

答:

不会。由于各商号的规模和提供的服务及产品有别,证监会认为不适宜提供标准客户协议。《操守准则》只会列出最低限度应包括在客户协议内的条文。

问31 : 第6.2(b)段所述的CE编号指甚么?

答:

CE编号指证监会使用的独特识别编号-中央实体编号。商号及个人的持牌人或注册人的CE编号,现已载于证监会网站“中介团体、发牌及投资产品资料”内的“供公众查阅的注册纪录册”。

问32 : 为甚么客户协议须载有持牌人或注册人的CE编号(见第6.2(b)段)而非其注册编号?

答:

CE编号是独一无二的,但注册编号却可能会相同。

委托帐户

问33 : 根据第7.1段,本身并非为持牌人或注册人的雇员(例如一般文员)可否替其亲属管理委托帐户?

答:

在某些情况下,这种做法是违法的,亦很可能会导致出现无牌证券交易的情况。由于这种做法被视为不妥当,因此在《操守准则》下这种做法被视为不可接受。这种做法在投资者保障方面会引起严重的问题(客户对于获授权人行事的身分会感到混淆)。

问34 : 根据第7.1段,客户可否毋需在涉及有关商号的情况下,授权他在该商号工作的亲属操作其帐户?

答:

不可以。在该情况下,有关客户需要签署委托帐户客户协议及其亲属应为持牌人或注册人,而其帐户的操作安排亦须由有关商号的管理层覆查。

问35 : 如果丈夫∕妻子有意授权其配偶操作其委托帐户,而其配偶并非中介人的雇员或代理人,那么根据第7.1段,有关授权是否需要每年重新签订?

答:

不需要,但有关客户必须已订立有效的授权(例如已签立授权书)。

问36 : 就第7.1(b)段而言,基金经理是否需要每年向所有现有的委托帐户发出确认书?

答:

就基金经理而言,如果原有协议是永久性的,则基金经理毋须每年发出确认书。但如果原有协议是有到期日的,则基金经理当然需要每年发出确认书。

然而,如果有关商号只获发牌进行第1类(即证券交易)及/或第2类(即期货合约交易)受规管活动,但没有获发牌进行第9类(即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而且只是顺便兼顾委托帐户的管理工作,则部分客户可能未必完全明白委托帐户的性质。因此,有关中介人应每年向现有客户发出确认书。

问37 : 就第7.1(d)段而言,委托帐户的协议如由获授权人士(当中通常包括商号的董事)签署,这是否已符合委托帐户的开立应由高级管理层审批的规定?

答:

是。

为客户提供资料

问38 : 第8.2(b)段要求持牌人或注册人向买卖期权合约的客户提供确认。持牌人或注册人应否就买卖期货合约和其他常见的衍生工具提供确认?

答:

如果商号所买卖的衍生工具既非期货或期权,亦不属于《证券及期货(成交单据、户口结单及收据)规则》所界定的“有关合约”,则应参照《操守准则》的规定,并根据第8.2(b)段的原则发出确认。

问39 :
  1. 根据第8.4段,持牌人或注册人应在客户要求时,向客户提供其最近期的经审核资产负债表和损益帐的副本。考虑到有关资料性质敏感,是否所有持牌人或注册人都必须遵守这项规定?
  2. 有商号建议可要求客户签署文件,声明会将有关资料保密。
  3. 商号可否终止与提出该项要求的客户的业务关系,以避免提供有关资料?

答:
  1. 所有商号都需要遵守第8.4段,向客户提供最近期的经审核资产负债表和损益帐的副本。
  2. 如果商号希望客户签署有关声明,商号是可以要求客户这样做的。
  3. 可以。

合规事宜

问40 : 第12.2段是否适用于公司本身的买卖?

答:

不适用,但公司本身的买卖须遵守不同的规定,例如客户的交易须获得优先处理和确保没有利益冲突等。

问41 : 就第12.2(b)(ii)段而言,雇员帐户是否包括由雇员的配偶和其他亲属开立的,但该雇员已获授权运作的帐户?

答:

雇员帐户包括雇员本身的帐户、其未成年子女的帐户和该雇员持有实益权益的帐户。

问42 : 根据第12.2(b)(iv)段,雇员应每隔多久提供交易确认和帐户结单?

答:

《操守准则》并没有订明任何特定时限。然而,员工应及时出示有关的交易确认和向所属商号提供有关确认的副本。

问43 : 根据第12.2(b)(iv)段,持牌人或注册人及雇员应安排将交易确认和帐户结单的复本提供予该持牌人或注册人的高级管理层。该名首述持牌人或注册人指该雇员的雇主,还是指向该雇员提供服务的商号?

答:

该名首述的持牌人或注册人指有关的雇主。

问44 : 商号根据第12.2(b)(iv)段要求员工提供成交单据和帐户结单的副本时,会否触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答:

商号应向员工解释为何要他们提供有关副本和处理有关副本的方法,并且得到员工的同意。

问45 : 雇员在买卖开放式互惠基金时,是否可以毋须遵守第12.2(b)(vi)段有关向商号的高级管理层汇报的规定?

答:

某些商号一般会鼓励其雇员投资于开放式基金。鉴于雇员没有酌情权来指示基金购买个别的证券,这些投资并不需要商号的高级管理层的事先批准。我们同意雇员买卖开放式互惠基金并不一定需要向高级管理层汇报。然而,为了防止雇员的买卖涉及任何不当行为,我们认为有关商号必须设立适当的内部监控措施,以防范未然。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 订立程序,以监管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资料在部门之间的流通;
  2. 订立程序,以确保雇员在买卖证券或期货合约时,不会进行扒头交易,或不会利用可以合理地预计到当向市场发放时将会严重影响有关证券及期货合约价格的非公开资料来谋取私利;及
  3. 设立制度,以向员工解释有关的关注事项/有关的影响,例如向员工解释如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便需要停止投资于以个别行业为对象的基金。

问46 : 根据第12.2(c)段,当另一持牌人或注册人的雇员要求与持牌人或注册人开立帐户时,该持牌人或注册人需向该另一持牌人或注册人发出函件,以取得该另一持牌人或注册人的书面同意。取得默示的同意是否可以接受?

答:

如该另一持牌人或注册人不作回覆,可能会令人怀疑或关注到其是否不同意有关安排。在这个情况下,该持牌人或注册人应审慎行事,并明白到其声誉可能会因为该名潜在的客户的任何不当行为而受损。在这种情况下,持牌人或注册人在接纳客户的买卖指示之前,最低限度:

  1. 应在向该另一持牌人或注册人发出的函件中订出合理的时限,以便该另一持牌人或注册人作出回覆;
  2. 不应相信该另一持牌人或注册人没有收过有关函件;
  3. 应再次发出函件,提醒该另一持牌人或注册人如其不作出回覆,他将会被视作为就有关事宜给予默许;及
  4. 应确保高级管理层知悉和同意有关安排。

问47 : 第12.5(a)段是否意味着如发现委托帐户出现任何违反英国投资管理监管组织的规定的情况,持牌人或注册人亦应向证监会举报?

答:

对。如果持牌人或注册人认为是严重的违规事件,便需要向证监会举报。

专业投资者

问48 : 证监会可否进一步解释第15.3(c)段有关“专业投资者应在其相关市场上活跃地进行交易达最少2年”的规定?例如,客户是否必须在菲律宾市场活跃地进行交易达最少2年,才可就在菲律宾市场进行的交易被视为“类别B”的专业投资者?

答:

在该段内,“相关市场”指拥有类似特色的市场。在该菲律宾市场的例子中,如果持牌人或注册人认为另一新兴市场与菲律宾市场具有类似的特色,则可以将该新兴市场视为相关市场。

问49 : 根据第15.4(a)段,哪些风险及后果是应该向专业投资者解释的?

答:

持牌人或注册人应参照第15.5段内列出可就专业投资者给予放宽的条文,解释有关风险和后果。证监会建议持牌人或注册人在草拟有关解释时,寻求法律意见。

问50 : 根据第15.4(c)段,在将第15.2B段所述的人士视为专业投资者之前,持牌人或注册人必须设有程序,使该人士可以每年进行一次确认,从而确保属于“类别B”的专业投资者的客户继续符合有关的资格规定。据我们理解,持牌人或注册人在进行该年度确认时,需以文件方式记录其就每一名有关客户的投资组合或资产进行的评估,并在适当的情况下向客户索取进一步的资料。然而,证监会却没有硬性规定持牌人或注册人必须每年向每一名有关客户索取签署的声明。

答:

虽然有关声明毋须每年修订或签署,持牌人或注册人在进行年度确认时,必须能够合理地信纳有关客户继续符合有关的规定。

问51 : 中介人是否必须根据第15.5(b)段,与另一名已具备专业投资者资格的中介人签订客户协议?

答:

如果中介人已向该另一中介人提供书面解释,并且没有收到对方提出的异议,则可以毋须与对方签立客户协议。

由于这些身为中介人的客户多数会操作综合帐户,替他们行事的中介人应注意证监会刊发的《客户身分规则政策》的规定。根据第F部分的例子1,如果客户向金融中介人发出买卖指示,而该金融中介人将有关指示传送到一名中介人,该中介人应与该金融中介人达成协议,使该金融中介人同意在证监会和两家交易所提出要求时,会向证监会及两家交易所直接提供有关该客户的资料。

问52 : 根据第15.5(d)(i)段,如持牌人或注册人为身为专业投资者的客户提供服务,是否便毋须遵守《操守准则》第8.1(a)及(b)的规定?

答:

是。虽然第15.5(d)(i)段的文字描述只是明确地提述第8.1(a)段,但由于第8.1(b)段明显是第8.1(a)段的延续,因此亦可获得宽免。

问53 : 根据第15.5(c)(i)段,持牌人或注册人应否取得身为专业投资者的客户的授权,才可替客户进行交易?

答:

对。持牌人或注册人应取得该客户的授权,尽管有关授权毋须以书面形式发出。

风险披露声明

问54 :

附表1(证券交易的风险)所提供的风险披露声明,即“买卖证券未必一定能够赚取利润,反而可能会招致损失”,已被视为不适合。至于目前使用的风险警告,即“证券价格可能会及确实会波动。

任何证券的价格都可升可跌…”,则应足够,而且亦可参照新版本加入“[证券价格]有时可能会非常波动”的字眼。

答:

所有商号都应该提供相同或大致相若的风险披露声明。持牌人或注册人如欲使用内容与所建议者有别的风险披露声明,可向证监会寻求指引。

问55 : 如果开户过程并非亲身进行,根据附表1,“职员声明”部分应由谁人签署?

答:

如果开户过程并非亲身进行,持牌人或注册人应确保有关的说明函件具体地引导客户注意适用的风险披露声明,并要求客户作出确认。在这个情况下,“职员声明”部分可以毋须签署。然而,证监会鼓励持牌人或注册人直接联络客户,确保已向客户作出附表1下所需的风险披露及提示。(于2015年5月12日更新)

问56 : 根据附表1,下列情况是否可以接受:
  1. 职员需要签名确认已向客户解释风险披露声明(这比《操守准则》还要严格,因为《操守准则》只要求职员确认已向客户提供风险披露声明的副本,及邀请客户提出问题及征求独立的意见);及
  2. 客户需要签名确认经纪已充分解释风险声明的内容,同时客户亦明白有关风险(这比《操守准则》还要严格,因为《操守准则》只要求客户确认已收到风险披露声明的副本,及获邀提出问题及征求独立的意见)。

答:
  1. 这是可以接受的。
  2. 这是可以接受的。

问57 : 如果客户根本并没有授权商号将他的证券曙押品再抵押,商号是否仍必须根据附表1,在风险披露声明内说明提供这项授权的风险?

答:

不需要。

问58 : 根据附表1,商号应至少每年与客户确认该客户是否希望撤销有关代存邮件或将邮件转交第三方的授权。商号可以通知书的形式提醒客户有关安排。有关通知是否必须以信件形式发出,还是可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

答:

只要客户已同意透过电子邮件接收讯息,商号可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有关通知。客户可以在开户时概括地同意有关安排。 商号应备存审计线索,以显示商号确实已向客户发出有关的电子邮件。

证券保证金借贷

问59 : 根据附表5第11(b)及(c)段,证券保证金借贷政策应避免因为保证金客户或抵押品积累过大的风险。商号如果可以遵守《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的规定,是否可以容许某个保证金客户或某项抵押品出现风险集中的情况?

答:

可以。如果商号愿意承受因为某保证金客户或抵押品的集中而附带的较高风险,及其速动资金亦足以应付相关的风险调整,则商号可以这样做。

对于拥有一名大客户,而该名大客户的证券抵押品(当中主要是蓝筹股)的价值远超于其未偿还债项的商号,证监会准备就《财政资源规则》的规定给予变通。在上述个案中,虽然商号的风险集中于某个保证金客户或某项抵押品,但有关贷款风险仍被视为是相当低的。

问60 : 根据附表5第12(a)段,商号应收集可以证明客户的收入净额或资产净值的客观凭证。如果商号批出予有关客户的信贷额极低,是否可以毋须收集该等客观凭证?

答:

如果商号的政策是当信贷额低于某一水平时,便毋须收集有关客观凭证,则有关做法是可以接受的。商号应订明该信贷水平,并因应商号的风险和财政状况,定期检讨该信贷水平。

问61 : 商号没有根据附表5第12(a)段,向现有的保证金客户收集有关其收入净额或资产净值的客观凭证。该商号可否依赖过往的还款纪录等,作为其证券保证金借贷政策的基础?

答:

这须视乎情况而定。如果客户已有一段时间没有进行买卖,或他所买入的股份的价格将会相当波动,商号便需要重新评估有关客户的最新财政状况,以检讨其信贷政策。

问62 :

如果客户不能在限期内缴付保证金并要求延期缴款,商号的销售队伍的主管多数需要决定是否容许该客户这样做。在作出这个业务决定时,他是不会考虑到有关决定对《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的影响,因为这主要是后勤办公室所关注的事项。根据附表5第12(l)段,这种做法是否可以接受?

虽然该《操守准则》规定持牌人或注册人需就偏离其“政策”的情况作出书面解释,但证监会主要是希望知悉任何偏离有关商号的内部政策的情况,还是只是希望知悉那些会对《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构成负面影响的情况?

答:

这须视乎情况而定。例如当商号拥有大量多余的速动资金或其借贷政策比《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所容许的谨慎得多,则其销售队伍可以行使某程度的酌情权而毋须担心到有关《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的问题。在一般情况下,证监会要求管理层注意有关决定所带来的影响,及因而提醒销售队伍注意有关情况。

虽然证监会比较关注的是有关情况对《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带来的负面影响,但如果商号没有对“偏离”其政策的情况作出书面解释,便可能意味着其内部监控基本上不足,以致商号内部一般不尊重商号所订立的政策。管理层应尽可能制订清晰的政策,订明哪个级别的职员可以行使酌情权和酌情权的权限,并应尽量避免任意推翻有关政策的做法。

最后更新日期: 200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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