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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持牌人或注册人遵守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的《常见问题》

(于2020年12月23日新增问5B及问6B)

持牌人或注册人须根据《操守准则》1第5.2段遵守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当中订明: 

 “持牌人或注册人经考虑其所察觉的或经适当查证后理应察觉的关于该客户的资料后,持牌人或注册人在作出建议或招揽行为时,应确保其向该客户作出的建议或招揽行为,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合理的。”

 这些《常见问题》列明注册人或持牌人在遵守现行的《操守准则》及《内部监控指引》2(经证监会不时发表的通函及《常见问题》补充,以下称为综合操守准则)时应该考虑的实际因素。鉴于《常见问题》适用于所有向客户作出建议或招揽行为的持牌人或注册人,于《常见问题》内对“建议”的提述,亦包括对“招揽”的提述(即持牌人或注册人根据《操守准则》第5.2段触发须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的“招揽”行为),而对“推介”的提述亦应按此诠释。

 《常见问题》内提供的答案属一般陈述,持牌人或注册人应根据《常见问题》给予的指引,考虑其本身的情况,并检讨其现行的制度及作业方式。在有需要时,持牌人或注册人应改进其本身的制度及监控措施,以符合综合操守准则内所订明的标准。

由于各投资产品3的本质、特性及风险与各投资者的个人情况存在重大的差异,故不应将《常见问题》给予的指引,视为或诠释为一份已罗列注册人或持牌人就其业务操守应考虑的所有因素的清单。

持牌人或注册人应注意,证监会在考虑持牌人或注册人是否为在香港进行有关受规管活动的适当人选时,会考虑持牌人或注册人有否遵守综合操守准则内的要求,及有否依循《常见问题》提供的指引。

除了依循《常见问题》所提供的指引外,本会促请持牌人或注册人就其个别情况考虑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以确保其遵守综合操守准则的规定。持牌人或注册人在采取相关行动以符合《常见问题》内提供的指引前,或对于综合操守准则的应用存有疑问时,应寻求独立意见。

问1 : 持牌人或注册人在提供合理适当建议予客户时,有何责任?

答:

持牌人或注册人应:

  1. 认識他们的客户;
  2. 了解向客户推介的投资产品(产品尽职审查)
  3. 将每名客户的个人情况和向其推介的每项投资产品的风险回报狀况进行配对,从而提供合理适当的建议;
  4. 向客户提供所有重要的相关资料并协助他们作出有根据的投资决定;
  5. 聘用胜任的职员4及提供适当的培训;及
  6. 以文件载明及保留向每名客户作出的每项投资建议的理据。

问2 : 何谓符合“认识你的客户”的要求?

答:

根据《操守准则》第5.1段的“认识你的客户”要求,无论持牌人或注册人会否作出招揽行为或建议,均有责任向客户取得资料以厘定其财政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有关资料的例子包括:

  1. 年度收入、速动资产或资产净值,以评估客户的财政状况;
  2. 客户曾投资的投资产品种类,以及投资该等产品的期间,以评估客户的投资经验;及
  3. 投资目的(例如赚取收入或保本),以评估客户的投资目标。

为求更了解客户的个人情况,以进行合适性评估,持牌人或注册人应向客户收集有关资料,包括客户的投资知识、投资期、承受风险能力(包括资本亏损风险),以及(如适用的话)其提供定期供款和额外抵押品的能力。

如持牌人或注册人已尽合理努力从客户获取资料,则可依靠客户提供的资料来履行认识你的客户的要求,除非他们已经或理应察觉到该等资料属不准确或过时。

若客户提供互相矛盾或不完整的资料,持牌人或注册人应通知客户,并于进行合适性评估前要求客户澄清。

持牌人或注册人应根据客户所披露的资料,就客户对风险的态度及其期望等事宜作出评估。然而,如客户只作出有限度披露,以致持牌人或注册人未能作出适当评估,持牌人或注册人最低限度应向客户解释所提供的建议因资料缺乏而出现的固有限制。此外,持牌人或注册人亦应向客户解释就其所提供的建议而作出的假设(如有的话)。

每名客户的资料均应妥善地以文件记载及(如适用的话)持续更新。

问3 : 持牌人或注册人应如何评估客户对风险的态度?

答:

为进行合适性评估,持牌人或注册人可采取不同方式评估客户对风险的态度。例如,他们可以与客户进行口头讨论,并以附设风险评分机制的问卷对讨论作出补充。若持牌人或注册人使用风险评分问卷来支持其评估,便应特别注意问题的设计及相关的评分机制。例如,持牌人或注册人应适当地设计各项问题、每条问题的可能答案的清单以及风险评分机制,以准确地反映客户的个人情况,及避免评估结果错误地指向高的风险承受能力。此外,持牌人或注册人不应要求客户以某种方式作答,从而令到评估得出的风险承受水平与其向客户推介的产品的风险相称。

问4 : 持牌人或注册人应如何进行投资产品尽职审查?

答:

持牌人或注册人不应向客户推介其本身不了解的投资产品。他们为每名客户挑选合适的投资产品时,应进行尽职审查。

在进行产品尽职审查时,除需了解投资产品的性质和风险程度外,持牌人或注册人可能还需要根据向客户提供的投资产品的性质,考虑市场及行业的风险、经济及政治环境、监管限制以及任何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相关投资的风险回报及投资增长前景的因素。

持牌人或注册人应进行本身的产品尽职审查,并在顾及所有适合和可合理地获得的相关资料进行公正和持平的评估后,对产品作出评估。由独立研究公司所发出的风险评级或由信贷评级机构所编配的信贷评级,只是进行产品尽职审查的其中一项考虑因素。

持牌人或注册人可根据投资产品的性质和风险程度,而采纳相对称的做法来进行产品尽职审查及以文件记录尽职审查工作。

a) 非交易所买卖产品

  • 尽职审查涉及持牌人或注册人透彻理解非交易所买卖产品,例如投资产品的结构、运作方式、其下投资项目的性质、承受风险的程度、产品发行人、担保人(如有)及服务提供者的经验、财务状况及声誉、投资该投资产品需要的费用、投资产品的相关表现及流通性、禁售期、终止条款、估值及单位定价以及妥善保管的安排。
  • 在适当的情况下,持牌人或注册人应就有关投资产品的固有风险,向产品发行人作出查询,藉以获得详尽的解释。本会并不建议持牌人或注册人只依靠投资产品发行章程、发售通函或推广资料内所载的资料,并将该等资料视作为必然足以及可自行说明一切的资料。
  • 持牌人或注册人应以文件记录他们对产品所作出的核实工作及查询、挑选产品的准则、产品在哪些方面被认为适合不同风险类别的投资者,以及就推介该产品取得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b) 交易所买卖产品

  • 持牌人或注册人应对推介给客户的投资产品有透彻的了解。就交易所买卖产品而言,这包括了解不同类别的交易所买卖产品的风险和特性。某些交易所买卖产品类别(例如衍生权证、牛熊证以及杠杆和反向产品)可能较其他产品具有更高的风险水平。
  • 持牌人或注册人可根据不同类别的交易所买卖产品的复杂性、缺乏透明度的情况、风险及流通量,进行相对称的产品尽职审查,及就尽职审查工作备存相符的文件纪录。

持牌人或注册人应就有关投资产品的性质、特性及风险,确保每隔一段合适时间进行持续的产品尽职审查。

问5 A :

持牌人或注册人可如何向客户提供合理适当的建议?

答:

持牌人或注册人必须将其推介的每项投资产品的风险回报状况与每名客户的个人情况进行配对,从而提供合理适当的建议。因此,持牌人或注册人应运用其专业判断能力,并顾及客户的投资目标、投资期、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及财政状况等,勤勉尽责地评估所推介的每项投资产品的特点及所涉及的风险(包括交易成本、杠杆效应及外汇风险(如适用))是否确实适合客户,以及符合客户的最佳利益。持牌人或注册人在进行合适性评估时,应考虑所有相关的情况。因此,就已经为产品编配风险评级的持牌人或注册人而言,若只是机械式地将产品的风险评级与持牌人或注册人所评估的客户风险承受水平进行配对,可能不足以履行他们的责任。

持牌人或注册人在评估产品对客户的合适程度时,应仔细考虑所有切合该客户本身的相关情况,包括集中风险。他们应以所获得的客户资料(例如透过客户于持牌人或注册人所持有的投资组合,及关于客户财务状况的资料),作为评估集中风险的依据。在评估集中风险时,持牌人或注册人应考虑一切相关因素,特别是产品的风险状况和性质,以及客户的风险承受水平和财务状况。

持牌人或注册人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应考虑他们所推介的投资产品对客户投资组合所带来的整体影响,以作为合适性评估的一部分。例如,对于属低或中级风险状况的客户而言,即使其投资组合内有一些高风险产品也未必不适合,只要这与有关投资组合的风险回报状况相称,以及持牌人或注册人能够信纳,所推介的任何投资产品相当可能合乎客户的投资目标及其他个人状况。

若持牌人或注册人为客户就某些投资产品进行交易时,他们或其关连公司将可收取佣金回扣或其他利益,持牌人或注册人不得让相关佣金回扣或其他利益成为向客户推介某一投资产品的主要依据。  此外,若持牌人或注册人只限于推介其关连公司发行的投资产品,便应向每名客户披露此限制。

最后,持牌人或注册人在向长者,或对投资于投资产品缺乏认识的客户,或那些未能就复杂的投资产品作出独立投资决定并需要倚赖持牌人或注册人的意见的人士作出建议时,必须格外审慎,尤其是当此等客户是投资于禁售期限长,并于提早赎回时会被徴收巨额罚款的投资产品。

问5 B : 持牌人或注册人应如何制定为不同客户进行合适性评估的程序?

答:

持牌人或注册人可就为客户进行合适性评估而自行制定程序。合适性评估并非机械化的风险配对过程;相反,这是个不断变化发展过程,会因应客户情况、投资产品的种类(包括其复杂程度及风险)及持牌人或注册人所提供的服务而改变尽管确保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不变(即持牌人或注册人经考虑所有情况后,应确保该产品适合客户),持牌人或注册人仍可以改变它们的程及以相称和风险为本的方式进行合适性评估。举例说,由于拥有高资产净值,同时精于与相关产品有关的财务事宜(即对投资相关产品有深入或丰富经验),以及风险承受水平较高的客户,较有可能适合投资于更广泛类别的投资产品,故持牌人或注册人只要能够显示于整体结果而言向客户提供的推介是合理地适合客户的,便可因应这些客户而改变合适性评估的程序。

持牌人或注册人在评估推介的投资产品对客户投资组合所带来的整体影响或效益(包括集中风险评估)时,亦可采纳相同原则。持牌人或注册人在评估集中风险时,可着眼于产品的风险水平及客户状况。集中风险评估不应是机械式的计算。即使超出某个集中水平,只要结果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概况及客户的其他状况例如财务事宜练程度、风险承受水平及财务状况)相符,也是可接受的。

问6 A :

持牌人或注册人可如何协助客户作出有根据的决定?

答:

持牌人或注册人应在可取得有关文件的情况下,向每名客户提供所推介的投资产品的最新发行章程或发售通函,及与该等投资有关的其他最新文件5。持牌人或注册人不能单单把这些文件交给客户并要求客户阅读,或仅向客户读出文件内容,这是不足够的。

持牌人或注册人应就所推介的投资产品为何适合客户,以及该等投资产品的性质及风险程度,给予客户适当的解释以协助客户作出有根据的决定。除了说明投资产品的好处外,持牌人或注册人亦应向客户提出持平的意见,使客户同时注意到该投资产品的缺点及下跌的风险。持牌人或注册人在向客户解释投资产品时,应采用简单、浅白而客户又可以容易明白的语言,所作出的解释必须不偏不倚及絶无误导成分。

每名客户均应获得充足的时间消化、考虑及评估持牌人或注册人提供的资料及建议,并获得足够机会向持牌人或注册人提出疑问。在任何情况下,持牌人或注册人均不应以高压或不公平的手段逼使或诱使任何客户作出仓卒的投资决定。

问6 B : 持牌人或注册人应如何向投资知识或经验水平不同的客户,履行解投资产品的特点及风险的责任?

答:

向客户解释投资产品的特点及风险是为了协助客户适当地了解有关产品。若持牌人或注册人单单向客户读出产品相关文件的内容而没有任何说明,客户可能无法了有关产品。持牌人或注册人经考虑有关情况例如有关客户对金融市场的程度、过往的买卖经验,以及产品具体的复杂程度和风险后,可以相称风险为本的方式改变程序及提供产品说明。

若客户本身对某类投资产品缺乏认识或经验,持牌人或注册人必须提供更多协助,以确保客户了解有关产品。然而,如客户精于财务事宜,及在投资同一产品或同类产品方面亦有明显和相关的丰富知识,于向客户提供的产品说明可适当地减低详尽的程度。  

持牌人或注册人可按照客户投资事宜练程度,为其度身制订产品说明程序,而无须采取划一的处理方法。持牌人或注册人可以互动的方式向客户解释投资产品的特点及风险;而方法可以是透过书面、口头或同时以两种方式沟通。

重复的交易

持牌人或注册人经考虑上述情况,以及其过往作出的披露是否足够和其时间性后6,可就重复的交易改变其风险披露程序。

问7 : 持牌人或注册人在拟备文件纪录时应符合哪些标准?

答:

持牌人或注册人应备存纪录,以文件载明向客户所提供的投资建议的依据,并应客户要求向他们提供有关建议依据的副本7

为证明符合监管规定,持牌人或注册人在向每名客户提供相关资料时,应同时以文件载明及记录所提供的资料,该等资料应包括客户提出的任何重要疑问以及持牌人或注册人的回应。此外,持牌人或注册人亦应就所有客户交易保留充足的文件纪录,包括向产品提供者发出的交易指示。

持牌人或注册人可根据其营运模式,选择备存书面纪录或语音纪录,藉此遵守文件纪录规定。对于非交易所买卖产品,有关纪录应保留最少七年。对于交易所买卖产品,有关纪录应保留最少两年。

问8 : 使用电脑程式得出投资建议的持牌人或注册人,是否有责任向客户提供合理适当的投资建议?

答:

当持牌人或注册人使用电脑程式,把特定客户资料输入电脑,从而得出电脑程式产生之投资建议,用作协助客户作出投资决定时,他们亦应遵守《常见问题》内问题1所列明的责任,应确保向客户提供合理适当的投资建议。

持牌人或注册人应确保该电脑程式考虑到每名客户的所有相关资料、使用客观的标准把客户的个人情况跟合适的投资产品进行配对,从而得出合理适当的投资建议,并确保提供投资建议的过程是不偏不倚。

问9 : 就服务性质及范围而言,持牌人或注册人应在客户协议书内订明甚么?

答:

持牌人或注册人为客户提供服务之前,应透过客户协议书确立及订明他们与每名客户之间的关系。客户协议书应订明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并正确地反映出所提供服务的性质及范围。

为客户持续提供服务的持牌人或注册人,应不断检阅每份客户协议书以确保能妥善地更新及记录他们为每名客户所提供的服务性质及范围。

问10 : 持牌人或注册人的高级管理层应采取甚么行动?

答:

持牌人或注册人的管治团体(包括高级管理层)应维持良好的企业管治架构和清晰的权责,使持牌人或注册人的活动得到适当的指示、管理和监控,以维护客户的最佳利益。

高级管理层有责任确保持牌人或注册人遵守所有适用的法例、规则及守则,并应该检讨、评估及确立足够的制度及监控措施,以迅速识别可能会令客户利益受损的事项及事宜(例如涉及可能纯鉩为达到销售目标或可能受到现金或其他奖励方式所推动而作出投资建议的个案)。

此外,高级管理层应确保所聘用的职员为适当人选,并具备足够的知识及技能为客户提供建议。持牌人或注册人亦应为其职员提供定期及适当的培训,并确保他们不断紧贴业界的发展。

高级管理层应确保由合资格及称职的人员持续检阅客户交易及相关文件,检阅方式以风险为本及抽样方式进行。所检閲的客户交易及相关文件须涵盖由年长或对产品缺乏认识的客户,或那些未能对复杂投资产品作出独立投资决定的人士。

持牌人或注册人应及时跟进客户的投诉,并根据已妥善记录的程序,尽快作出调查及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避免不必要的延误。

持牌人或注册人的报政策及程序,应能及时通知高级管理层所有可能与适用的法例、规则和守则不符及可能损害客户权益的事件及事宜。

 

1《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
2《适用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的管理、监督及内部监控指引》
3
范围涵盖交易所买卖产品及非交易所买卖产品。就本通函而言,非交易所买卖产品包括在场外出售的产品以及已上市但在交易所以外场所进行买卖的产品。
4 此亦包括代理人、顾问或承包商的委任及类似安排
5 就非交易所买卖产品而言,持牌人或注册人至少应提供最新的产品发售文件或发售通函。至于交易所买卖产品,理想的做法是通知客户在何处可以取览最新文件或资料(例如有关首次公开招股的发售文件的超连结)。
请参阅《有关就网上分销及投资谘询平台指引及操守准则第5.5段的常见问题》问题38
7当持牌人或注册人为“私人银行客户”提供服务并采用以投资组合为本的方式替其进行合适性评估时,须依循证监会于2012年7月12日就遵守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所刊发的通函内所载规定,以遵守本问题下向其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依据的要求。

最后更新日期: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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