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任何公司在香港经营受规管活动的业务,均须获证监会发牌或注册1。经营网上平台所须领取的牌照种类,将视乎将进行的受规管活动而定(例如基金分销平台将相当可能须取得第1类牌照)。如境外营运者并非在香港营运,即表示其并无在香港经营受规管活动的业务。然而,假如:(i) 该营运者显示自己在香港经营该类业务;或(ii) 其积极向香港公众推广构成经营该类业务的服务(不论是由其自行或由其他实体代为在香港或从其他地方推广),仍有可能触发发牌规定2。
[这些常见问题提供的指引亦可能与非网上交易相关。]
(于2019年3月22日更新问33及问34)
(于2019年6月13日更新问35至问38)
(于2020年12月23日更新问39)
A. 总论
问1 : 假如网上平台并非在香港营运,是否需获证监会发牌,才可向香港投资者销售投资产品?
问2 : 《指引》适用于哪些种类的平台?仅展示产品及研究报告的网站是否属《指引》的涵盖范围内?假如客户透过交易指示管理系统向中介人发送执行交易指示的讯息,而中介人其后透过同一讯息传送平台向该客户确认交易已获执行,该交易指示管理系统又是否属《指引》的涵盖范围内?
证监会持牌人及注册人进行受规管活动时,若涉及透过网上平台提供有关投资产品的交易指示的执行、分销及投资谘询1服务,一律成为《指引》的适用对象。故此,《指引》将不适用于(举例来说)仅展示产品的网站,或就一般资产类别之间的资产分配提供意见而没有就特定投资产品提供意见和没有提供任何交易指示执行、分销或投资谘询服务的网站。
就纯粹为中介人与客户之间提供沟通途径的交易指示管理系统而言,中介人应注意的是,假如中介人与其客户之间透过该交易指示管理系统有任何互动沟通,便有可能触发合适性规定,个中的关键是沟通过程中有否涉及招揽或建议行为。中介人应参阅证监会就此发出的指引4。假如该类交易指示管理系统透过网上平台提供予客户,并为客户提供发出交易指示的途径,平台营运者便应注意《指引》中一般通用的规定(例如系统的可靠性),以及在该类系统的运用及处理交易指示方面的其他适用监管规定(例如《操守准则》5、各相关的《常见问题》及《适用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的管理、监督及内部监控指引》)。
如中介人营办不同网站,当中某些网站有可能独立看来未必构成进行受规管活动(例如只提供资讯的网站)。然而,有些网站可能会连结至社交网络,让用户可在该网络上与投资顾问讨论投资心得;而另一个网站则提供交易执行服务。证监会在考虑该中介人是否符合《指引》时,将会在整体上顾及该中介人透过所有渠道进行以香港投资者为目标的活动。
B. 营运网上平台的核心原则
问3 : 平台营运者可否在其网上平台提供未经证监会认可的投资产品(例如在海外交易所买卖的ETF)?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IV部对向香港公众作出的投资要约施加了限制。平台营运者应确保其网上平台的设计是适当的,并设有适当的取览权及监控措施,藉此确保符合该条例第IV部。至于向客户提供与在海外交易所买卖的ETF有关的资料会否构成违反该条例第IV部,将视乎每宗个案的事实及情况而定,当中的关键是有关资料会否构成属于或载有请公众投资该等ETF的邀请的任何广告、邀请或文件。
举例来说,平台营运者如向其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或委托投资组合管理服务,理应已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妥善进行认识你的客户程序,以取得有关其客户的充足资料。该平台如与某客户之间存在一对一的顾问关系,并且在考虑该客户的个人情况后建议其对在海外交易所买卖的特定ETF作出投资,或为该客户执行该等ETF交易,便不大可能构成该条例第IV部所禁止在未经认可的情况下向公众作出的邀请。
就提供海外ETF交易执行服务的平台营运者而言,假如有关平台并无载列任何有关该等ETF的资料(有关其提供交易执行服务所在的交易所的资料除外),而客户只能在自行输入有关股份代号后取览该等ETF基于事实的资料,这亦不大可能会受到该条例第IV部所禁止。证监会鼓励平台营运者征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问4 : 假如网上平台仅以非零售投资者为对象,该平台可否纯粹倚赖由客户自行作出的声明,确认其本人并非香港零售投资者,藉以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第IV部下限制投资要约的规定?
平台营运者应确保其网上平台的设计是适当的,并设有适当的取览权及监控措施,藉此确保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第IV部。根据《证券及期货(专业投资者)规则》的规定,中介人须采用适当的方法,令其本身信纳投资者达到符合资格成为专业投资者的相关资产或投资组合最低总值要求,或取得订明的证明文件以显示该投资者符合资格成为专业投资者。平台营运者应就其评估过程或所取得订明的证明文件备存妥善纪录,以显示其已运用专业的判断,并已达致合理的结论,指客户符合有关最低总值要求。
问5 : 平台营运者是否须确保登载于其平台上的所有数据(包括第三方数据,例如由传媒自动发出的每项资讯速报,或拟备投资建议时所使用的第三方数据)是可靠和准确的?
根据《指引》,平台营运者在其平台上登载资料及材料时,应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当中将包括在拣选、委任及持续监察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时,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以使平台营运者本身能合理地信纳由该服务供应商提供的资料是准确及可靠的。
举例来说,尽管证监会一般不会要求平台营运者监察每一项资讯速报或最新股价资讯的准确性,但平台营运者如获悉任何事件,而当中可能显示该第三方也许不再具备提供其服务的能力,平台营运者便应考虑是否继续使用其服务。
问6 : 平台营运者可否在其网上平台登载知名投资者所发表的评论,或该知名投资者所投资的投资产品组合的详情?
根据《指引》,平台营运者在其网上平台上登载资料及材料时,应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例如,假如平台营运者在其网上平台上登载知名投资者的评论,便应妥善考虑该人的独立性、信誉及相关专业知识,并应信纳该知名投资者所发表的评论是有合理根据的。
此外,平台营运者在登载涉及非持牌人士的任何评论或投资产品组合的详情时,尤其应审慎行事,原因是这些人士并不受证监会的各项监管规定(包括要求持牌人及注册人须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和须确保所作的陈述和提供的资料都是准确及没有误导成分的操守规定)所规管。
问7 :
《指引》要求平台营运者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客户提供重要资料,使客户能够评估其投资的状况。
平台营运者应提供哪些种类的重要资料?若平台再没有销售客户所持有的投资产品,平台营运者在披露该投资产品的最新资料方面有何责任?
平台营运者应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客户提供重要资料,当中包括由发行人提供关乎投资产品的重大变化或重大事件(例如基金暂停赎回、任何有关基金合并或终止建议)的资料。
一般情况下,平台营运者(作为分销商)或其代名人如代其客户持有投资产品,便应在收到来自发行人的通知后,适时地向其客户发布或促使发布该等由该发行人拟备∕发出的通知及其他通讯。这些通知及通讯可以平台营运者或其代名人所选取的任何方式发送予客户。
平台营运者应就其网上平台所销售的投资产品,在该平台上登载最新的相关资料。若平台再没有销售其客户所持有的投资产品,而平台营运者或其代名人仍代其客户持有该投资产品,平台营运者便应继续向客户发布或促使向客户发布由有关产品发行人所拟备或发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
问8 : 《指引》要求平台营运者在网上平台提供用以评估及编配投资产品的评级和将客户分类的方法的资料。在符合这项要求时,是否作出一般描述即可?
这项披露规定旨在让客户对网上平台得出风险评级所采纳的方法有基本了解。证监会不会要求平台详述有关方法的技术细节(例如,平台营运者无需详细披露各考虑因素所占的比重)。重点是要让客户能够了解及评估在作出投资决定时应如何运用风险评级。有关资料应以易于理解的方式传达,而所用的文字应清晰浅白,务求让投资者易于阅读及理解披露内容。
问9 : 《指引》要求平台营运者将透过及在网上平台提供的服务及投资产品的范围及限制告知客户。就此,证监会可否提供一些指引或例子,说明应传达哪些种类的资料?
举例来说,平台营运者可告知客户网上平台如何处理取消交易指示及服务的情况,以及所提供的投资产品是否局限于由关连公司所发行的产品。就机械理财顾问而言,机械理财顾问如提供以目标为本的意见(例如规划子女的教育),便应将此事告知客户,并不应将其服务描述为提供全面的理财计划。
平台营运者可提供更多其认为适当的资料,尤其是被视为对与客户进行交易而言属重大的相关资料。
C. 机械理财建议
问10 : 测试、检讨及确保机械理财建议平台提供的意见的合理性应由“具备合适资格的人士”负责。证监会对“具备合适资格的人士”有何期望?
机械理财顾问应基于该人履行这些责任的经验及能力,专业地判断合适的人选。例如,设计算法程式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可与投资经理或顾问及合规主任合作,确保算法程式得出的投资意见对平台使用者而言是适当的。
问11 : 机械理财顾问因投资组合的自动重新调整而执行的交易是否属于招揽或建议行为?
是。自动重新调整(例如,其目的是控制投资组合内现有产品的风险比重,或透过新增或删减产品以改变投资组合)一般会被视为建议行为,并会触发合适性规定,原因是客户将基于机械理财顾问的意见或建议买卖投资组合内的产品。若重新调整的目的是维持之前与客户协定的预设标准投资组合的目标资产分配,机械理财顾问可透过确保该重新调整是按照预设的投资组合进行的,以履行他们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
问12 : 如客户选择不进行投资组合自动重新调整,平台营运者是否需确保该客户的投资组合的合适性?
平台营运者应向其客户说明重新调整的目的。若机械理财顾问让客户可弹性选择不进行自动重新调整,便应知会客户不选用重新调整服务的潜在风险及后果(例如经过一段时间后,他们的投资组合可能不会再维持目标资产分配)。机械理财顾问亦应向客户发出警告,指由于选择不进行重新调整的缘故,客户根据机械理财顾问的建议而可能投资或已作投资的原有投资组合可能变得不再适合他们,并须选用不同的服务。若客户坚持选择不进行重新调整,便应指示该客户承认及确认,网上平台日后所提供的服务范围及条款将会有所改变。虽然机械理财顾问可能因而不再与该客户保持顾问的关系,但仍应遵守《指引》的所有其他适用规定,包括在网上销售复杂产品时须确保产品的合适性的规定。
问13 : 机械理财顾问如在其推介的标准投资组合中纳入海外ETF,会否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IV部?
在标准投资组合内纳入海外ETF会否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IV部,要视乎每宗个案的事实及情况而定,尤其是当中曾否邀请公众取得ETF的权益。例如,有些机械理财顾问在描述其服务范围时或会选择将分销属于海外ETF的投资产品包括在内,但却没有在得出的标准投资组合内指明或披露投资产品的详情。其他机械理财顾问在提供一对一的顾问服务时,可能会在考虑某客户的个人情况后,为该客户度身订制一个包括海外ETF的建议投资组合。在这情况下,便不大可能会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IV部。
机械理财顾问应确保遵循适用的法例及规例,适当地设计网上平台。证监会鼓励机械理财顾问征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问14 : 机械理财顾问向客户提供的资料须包括对背后的算法程式的运作及算法程式的任何局限性的描述。若要符合这规定,是否作出笼统及概括性披露即可?
客户必须了解投资意见是如何得出,及算法程式是如何运用来管理他们的帐户。向客户提供的资料应包括机械理财顾问服务的局限性和算法程式如何及何时重新调整客户的投资组合。证监会不预期平台会细述算法程式的技术详情。该规定的重点是确保客户获提供资料,让他们能自行评估是否使用机械理财顾问的服务。披露必须清楚明确及易于阅读,并应避免使用过于技术性的词汇。
D. 触发合适性规定
问15 : 证监会可否举例说明于网上平台登载的材料的整体展现安排(例如呈示方式)及其内容在甚么情况下会或不会触发合适性规定?
于网上平台登载有关产品的材料的整体展现安排(例如呈示方式)及其内容,以及平台内容的设计及其营造的整体印象,都是断定有否触发合适性规定的考虑因素。不论所销售的产品属何种类型,情况都是一样。
正如《有关建议的〈网上分销及投资谘询平台指引〉谘询总结》6所载,以下是说明登载材料在何种情况下会或不会触发合适性规定的非详尽例子列表:
不会触发合适性规定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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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可直接输入股份代号的设施,以便在相关交易所就交易所买卖产品的第二市场买卖发出交易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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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载投资产品列表及提供途径让使用者取览投资产品,及登载基于事实的资料(例如由上市发行人发出的公告、通函或年报等企业资料),或提供连接至联交所7网站8上有关资料或其他基于事实的资料(例如要约文件、致投资者的通知、年报及资料便览)的连结。
-
登载采用客观准则(例如表现数据、销售数字、研究数据)而挑选的投资产品的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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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载并非与任何个别投资产品有关的费用折扣(例如客户在生日月份可享较低的认购费、限时减价优惠或长期客户的一般交易费折扣)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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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投资产品的自主研究提供客观的筛选功能(例如地理位置、相关资产、一年、三年、五年的表现数据或自推出以来的表现数据、风险类别,以及第三方或内部风险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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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载非与个别产品有关的资料,例如市场消息或更新、业界及行业趋势,以及教育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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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刊发的研究报告(当中可能包含对以目标价买入、持有或卖出的意见)或新提供的投资产品的名称旁边加上带简单闪动效果的“新”字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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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载使用客观的准则(例如研究数据、表现数据、资产分配策略∕模式)来配置的标准投资组合,而此组合并非与由客户提供的资料相关或根据由客户提供的资料所得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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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载与涉及特定产品的客户活动有关的统计数据或趋势,而有关统计数据或趋势是根据事实及客观准则而得出及没有对客户施加继续进行交易的压力(例如列出投资产品列表,并加上“其他买入产品A的客户亦查看了这些产品”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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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载与个别产品有关的教育材料,前提是有关材料(不论是单独或结合其他通讯而言)不包括就特定投资产品作出的建议。
会触发合适性规定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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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载当中包括了就个别投资产品进行任何交易便可获得与产品有关的奬励(例如现金回赠及费用折扣)的广告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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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载与个别投资产品有关的研究报告,当中载有“万勿错过!”或“立即行动!”等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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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出现与特定投资产品有关的弹出窗口或闪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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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平台为客户进行风险状况评估后,即时向客户展示一份具体的投资产品列表,而列表上附有“风险评级为X或以下的产品可能适合阁下或符合阁下的风险承受水平”或“这些产品可能适合阁下或符合阁下的风险承受水平”等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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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与客户完成认识你的客户程序或当客户透过客户状况评估工具提供资料,或当客户提供了其资料更新后,制作一个包含一系列投资产品的具体标准投资组合,或制作一份特选投资产品列表,而有关投资组合或列表可能被视为建基于该等由客户所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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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将投资组合若干百分比分配至某类产品(例如债券)的标准投资组合,但有关平台所提供的该类产品只有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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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客户并无要求下,将平台所提供的标准投资组合与客户于该平台持有的现有投资组合的表现对比显示出来。
上述例子并非详尽无遗,并仅供说明之用。平台营运者应参照证监会发出的指引10(可能经不时更新),考虑本身的情况。
问16 : 证监会可否举例或提供指引,说明网上平台内容的设计及其营造的整体印象在何种情况下会触发合适性规定?
若没有出现可合理预期将影响投资者的其他事实和情况,只要与产品有关的材料是基于事实、持平及不偏不倚的话,登载有关材料本身并不会构成招揽或建议行为,及不会触发合适性规定。
在断定登载材料会否触发合适性规定时,有关评估应考虑这些材料的内容及整体展现安排,以及平台内容的设计及其营造的整体印象。
证监会已提供在何种情况下会及不会触发合适性规定的例子(见以上问题的答案)。举例来说,只要研究报告是基于事实、持平及不偏不倚的话,登载研究报告(当中可能包含对以目标价买入、持有或卖出的意见)并不会触发合适性规定。
关于基于事实、持平及不偏不倚的材料,我们提供的例子说明登载采用客观准则而挑选的投资产品的列表(即有关列表并非网上平台提供的全部投资产品的列表,而只是整个列表中的某些部分)不会触发合适性规定。就此,平台营运者在拟备经挑选的产品列表时应有合理的根据,并应列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所采用的客观准则
换言之,若要触发合适性规定,证监会预期需有额外的因素配合,而这些因素都会诱使客户进行交易或对客户施压继续进行交易(不论是透过材料的内容或整体展现安排(例如呈示方式))。举例来说,若登载当中包含了与产品有关的奬励(例如现金回赠及费用折扣)的广告,及包含了如“万勿错过!”或“立即行动!”等字眼的与产品有关的研究报告,便会触发合适性规定。使用提示讯息及闪动图示亦可能更容易令人认为正在作出建议或招揽行为,因而触发合适性规定。举例来说,若与特定投资产品有关的弹出窗口或闪动效果持续出现,便会触发合适性规定。
部分网上平台可能附设人际互动功能(例如透过热线或即时通讯),以解答客户疑问。合适性规定是否被触发取决于人际互动是否涉及招揽或建议行为,这需要对每次互动沟通的内容及在甚么情况下进行来作出分析。平台营运者应参阅证监会就此发出的指引11。
E. 履行合适性规定
问17 : 平台营运者可如何在网上平台履行合适性规定?
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主要涉及平台营运者:
-
进行产品尽职审查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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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认识你的客户13程序,以获取有关客户个人情况的资料;及
-
将投资产品的风险回报状况与客户的个人情况进行配对,以确保合适性(主要是透过顾及客户的投资目标、投资知识和经验,以及承受风险能力;评估集中程度;和考虑客户的投资期及财务状况(例如净资产及即时资金周转需要)。
平台营运者在设计其网上平台所运用的逻辑时,可参考它们本已实施且现正在非网上情况下用以履行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责任的政策及程序、系统和监控措施。举例来说,在执行认识你的客户程序时可询问客户相同问题,以厘定客户的投资组合有否超过任何集中风险门槛,或厘定客户有否即时资金周转需要。
问18 : 在进行合适性评估时,除了传统因素(例如信贷评分及财富)外,平台营运者可否同时考虑非传统因素(例如大数据等行为经济学)来评估客户的状况?
为了进行合适性评估,平台营运者除了应取得与客户财务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有关的认识你的客户的资料外,亦应向每名客户收集其他有关资料,包括客户的投资知识、投资期、承受风险能力(包括资本亏损风险),以及(如适用的话)提供定期供款和额外抵押品的能力。证监会不会就合适性评估限制应考虑的因素或在客户状况评估中所用的数据(包括客户行为的大数据)。然而,平台营运者应合理地信纳已适当地对客户及产品进行评估,以提供对客户而言属合理适当的建议。
问19 : 在进行合适性评估时,平台营运者可否依赖客户在认识你的客户的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料?
若平台营运者已尽合理努力从客户取得资料,除非客户提供的资料与平台营运者持有的客户资料不一致,否则平台营运者在进行合适性评估时可依赖所取得的资料。
若客户提供不一致的答案,平台营运者应在进行合适性评估前通知客户,务求纠正不一致的情况。平台营运者可实施监控程序,引导客户注意不一致的的资料,让他们有机会作出更正,并提供最新及最准确的资料。
若客户提供的资料不完整,平台营运者应于进行合适性评估前通知客户及要求客户作出澄清。如客户只作出有限度披露,以致平台营运者未能作出适当评估,平台营运者最低限度应向客户解释所提供的建议因资料缺乏而受到固有限制。此外,平台营运者应向客户解释就其所提供的建议而作出的假设(如有的话)。
若客户拒绝披露其财务状况,平台营运者在进行合适性评估时仅应考虑其为该客户管理的可投资资产,并应避免根据不完整的资料或推测作出假设。平台营运者所得到的客户资料愈少,愈应以保守态度进行合适性评估。
平台营运者应参阅《有关持牌人或注册人遵守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的〈常见问题〉》。
问20 : 不论产品是否属低风险或非复杂产品,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的履行标准是否一概相同?
合适性规定一经触发,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的履行标准一概相同。
然而,因应产品或交易的风险及复杂程度,可采纳相对称的做法来履行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就复杂但风险低的产品而言,平台营运者应该不难将该产品的风险状况与客户的风险承受水平作配对,而这正是在进行合适性评估时须予考虑的要素之一。至于高风险的复杂产品,应采取较审慎的方法来评估合适性(尤其是评估集中风险)。
问21 : 在网上环境下可如何评估集中风险?证监会可否提供指引,说明平台营运者应如何进行集中风险评估?
就网上平台的情况而言,证监会期望网上平台应制订适当的工具以评估客户的集中风险,有关评估应以透过平台营运者的认识你的客户程序所取得的客户资料(应在适当情况下不时予以更新),及客户在平台所持有的任何投资组合作为根据。
在进行集中风险评估时,平台营运者可在顾及服务种类、产品性质及客户的风险状况后,就客户的净资产及∕或投资组合中可供投资高风险产品的最高比例设定集中风险门槛。
平台营运者应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来设定任何门槛,并应随时可为任何已设定的门槛提供支持理据。
在进行集中风险评估时,平台营运者应以其透过认识你的客户程序所取得的客户资料及客户在网上平台所持有的任何投资组合作为评估根据。
问22 : 在进行集中风险评估时,平台营运者可否信赖客户自行就高风险产品在其净资产及∕或投资组合中所占的比例而作出的声明?
若网上平台的设计可让客户就高风险产品在其净资产及∕或投资组合中所占的比例作出声明,或让他们声明有关比例低于某特定百分比(例如提供下拉式选单供客户选择),平台营运者应切记其有责任核对该自行作出的声明所载的资料与平台营运者所持有关于有关客户的资料之间是否有任何不一致之处;如有的话,便应厘清不一致之处。
问23 : 平台营运者可否采纳以投资组合为本的方式确保合适性? 例如,高风险投资产品是否有可能适合属于中级风险状况的人士?
如在《有关持牌人或注册人遵守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的〈常见问题〉》14中所载,平台营运者应考虑他们所推介的投资产品对客户投资组合所带来的整体影响,以作为合适性评估的一部分。例如,对于属低或中级风险状况的客户而言,即使其投资组合内有一定比例的高风险产品也未必不适合,只要这与有关投资组合的风险回报状况相称,以及平台营运者能够信纳,所推介的任何投资产品相当可能合乎客户的投资目标及其他个人情况便可。
问24 : 当触发合适性规定时(例如因平台营运者的职员预先就涉及某特定产品的交易意见与客户进行沟通),平台营运者可否进行交易后合适性检查(即在执行交易后才进行合适性评估)?
不可。《操守准则》15规定,平台营运者在作出建议或招揽行为时,应确保其向该客户作出的建议或招揽行为,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合理的。平台营运者应在作出招揽或建议行为前,或最迟应在执行交易指示前,确保投资产品适合客户。
问25 : 当交易指示被评估为不适合某客户时,平台营运者可否继续执行该交易指示?
若有责任确保合适性的平台营运者已评估某项交易为不适合客户,但该客户仍希望进行有关交易,平台营运者便不应执行有关交易。
问26 : 平台营运者可如何符合文件纪录标准(即规定中介人须备存纪录,以文件载明向客户所提供的投资建议的依据)?
平台营运者应备存有关在网上平台进行的活动和交易的妥善审计线索,包括有关所有合适性评估的审计线索及纪录和推介投资产品所依据的逻辑。平台营运者应遵守《指引》第2.7段所载的备存纪录规定。
F. 于非招揽情况下销售复杂产品
问27 : 非详尽列出非复杂产品的列表包含在香港联交所买卖的股份、ETF及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就在海外交易所买卖的股份、ETF及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而言,这些产品可否被视为非复杂产品,或是否根本已等同复杂产品?
在海外交易所买卖的产品(例如股份、ETF及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当中,许多有机会是相当复杂的。因此,平台营运者应负责在顾及《指引》第6.1段所列的因素和将登载于证监会网站具指引作用的非复杂及复杂产品的非详尽例子列表(可能经不时更新并可透过此连结取览)后,厘定将在其平台上销售的有关产品是否属复杂产品。
一般来说,交易所买卖产品如与非复杂产品列表中所列举的例子属同一种类,并且是在指明司法管辖区内的交易所买卖,平台营运者便可将该产品视为非复杂产品。适用于交易所买卖产品的指明司法管辖区名单(可能经不时更新)登载于证监会网站,并可透过此连结取览。
故此,平台营运者(举例来说)一般可将在美国的交易所买卖的股份或实货ETF视为非复杂产品。
平台营运者应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来厘定某项产品可否被视为非复杂或复杂产品。假如有关产品是在并非位处指明司法管辖区内的海外交易所买卖,平台营运者便应格外审慎。
问28 : 就未经证监会认可的基金而言,平台营运者可否将这些基金视为非复杂产品?
未经证监会认可的基金有机会是相当复杂的。因此,平台营运者应负责在顾及《指引》第6.1段所列的因素和将登载于证监会网站的非复杂及复杂产品的非详尽例子列表(可能经不时更新并可透过此连结取览)后,厘定将在其平台上销售的有关基金是否属复杂产品。
衍生产品基金不论有否获取证监会的认可,一概属复杂产品。
一般来说,如一个非认可公众基金为非衍生产品并16在指明司法管辖区获认可或核准向公众发售,平台营运者便可将该基金视为非复杂产品。适用于非交易所买卖的非认可基金的指明司法管辖区名单(可能经不时更新)登载于证监会网站,并可透过此连结取览。
该名单现时包含对认可司法管辖区计划17施加规管的司法管辖区,以及与证监会订有基金互认安排的司法管辖区。
举例来说,未获证监会认可但获认可或核准向卢森堡零售投资者发售的普通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简称UCITS),或获认可或核准向爱尔兰零售投资者发售的非衍生产品股票基金,将相当可能属非复杂产品。
平台营运者应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来厘定某基金可否被视为非复杂或复杂产品。假如基金是在指明司法管辖区以外的司法管辖区获认可或核准,平台营运者便应格外审慎。
问29 : 证监会要求持牌人及注册人应备存纪录,以文件载明向客户所提供的投资建议的依据。此项要求如何适用于在非招揽情况下于网上平台销售复杂产品?
正如《有关持牌人或注册人遵守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的〈常见问题〉》所载,持牌人或注册人应备存纪录,以文件载明向客户所提供的投资建议的依据,并应客户要求向他们提供有关建议依据的副本。如于非招揽情况下在网上平台进行复杂产品的交易(即平台营运者并无就复杂产品的交易向客户作出招揽或建议的行为),上述要求以文件载明投资建议的依据的规定便不会适用,因为当中并无涉及任何建议行为。
尽管有以上情况,平台营运者仍应就涉及复杂产品的合适性评估备存妥善的审计线索及纪录。
问30 :
《操守准则》第3.4段规定,当向客户提供建议时,持牌人或注册人应勤勉尽责及谨慎行事,并确保其向客户提供的建议及推荐,都是经过透彻分析和考虑过其他可行途径,然后才作出的。
如客户于非招揽情况下有意购买网上平台提供的复杂产品,中介人是否须进行透彻分析和考虑过其他可行途径?
《操守准则》第3.4段仅在平台营运者有向客户提供意见时才适用。因此,此条文不会适用于在非招揽情况下于网上平台销售复杂产品。
问31 : 即使客户是重复购买同一或类似的复杂产品,中介人是否仍须就客户进行的每项交易进行合适性评估?
应注意的是,先前可能是适合的投资产品,可能会随着客户的个人情况或市况改变而不再适合。此外,视乎复杂产品的风险而定,重覆购买可能会令客户投资组合的集中程度风险有所增加。因此,即使是重覆购买,平台营运者亦有必要确保合适性。然而,平台营运者可自由设计其可采取的步骤,从而为重覆购买履行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例如,可采取与首次购买不同的步骤),前提是平台营运者经顾及客户的个人情况后仍可合理地信纳重覆购买是适合客户的。
问32 : 客户协议的合适性条款是否适用于在非招揽情况下于网上平台销售复杂产品?
依据《操守准则》第6.2(i)段须载于客户协议内的合适性条款乃适用于中介人向客户“招揽 销售或建议 任何金融产品“ 的情况。因此,该条款不适用于在非招揽情况下于网上平台销售复杂产品。
问33 : 在厘定某项证监会认可基金是否属于复杂或非复杂产品时,平台营运者须要仔细考虑基金的相关投资吗?
要厘定某项证监会认可基金是否属于复杂或非复杂产品,平台营运者只须确定该基金是衍生产品基金还是非衍生产品基金。
证监会已指明,获本会根据《单位信托守则》认可的非衍生产品基金属于其非复杂产品的列表内的非复杂产品。根据由2019年1月1日起生效的《单位信托守则》,非衍生产品基金是指衍生工具风险承担净额以其资产净值的 50%为限的基金18(该守则的生效日期设有过渡安排,于2019年12月31日结束)19。
问34 : 证监会能否提供更多指引,说明未经证监会认可的基金在何种情况下会被视为属于或不属于复杂产品?
若客户在不涉及招揽或建议行为的情况下购买产品,平台营运者便须厘定有关产品是属于复杂产品或非复杂产品。由于非认可基金不得作公开发售,因此很大可能涉及招揽或建议行为(如在非网上销售过程中的互动沟通)。在这情况下,无论有关非认可基金是复杂产品还是非复杂产品,一概须遵守《操守准则》第 5.2 段下的合适性规定20。
如常见问题中的问题28所述,平台营运者在厘定将于其平台上销售的非认可基金是否属于复杂产品时,应顾及《指引》第6.1段所列的因素及遵守第6.2段的规定。复杂和非复杂产品的分类是取决于产品的条款、特点和风险是否过于复杂,使零售投资者难以理解。一般而言,被当作“非复杂”的产品应具足够的透明度和具流动性,及能易于被零售投资者所理解。
评估复杂产品的其中一个准则是,该产品是否属于衍生产品。某非认可基金若属于衍生产品,便会被视为复杂产品。在厘定某项可投资于衍生产品的非认可基金是否衍生产品基金时,平台营运者应考虑该基金使用衍生产品的目的和程度是否受到与根据由2019年1月1日起生效的《单位信托守则》(该《单位信托守则》设有过渡安排,于2019年12月31日结束)21的证监会制度可资比较的制度所规管。
若某非认可基金被视为非衍生产品,平台运营者应进一步确认该非认可基金是否获某海外监管机构认可或核准向零售投资者发售 (海外公众基金),及如是的话,确认该海外公众基金(上市或非上市)是否在指明司法管辖区受到监管或在其区内的交易所买卖。
一般来说,如某项海外非衍生产品公众基金是在指明司法管辖区受到监管或在其区内的交易所买卖,平台营运者便可将该基金视为非复杂产品。然而,假如有关海外公众基金是在指明司法管辖区以外的司法管辖区受到监管或在其区内的交易所买卖,平台营运者便应格外审慎。
在顾及《指引》第6.1段所列的因素(包括可取得的基金资料、第二市场的流动性等)后,非公众基金22(即使是属非衍生产品的非公众基金)被视为非复杂的可能性将较低。
在厘定某项非认可基金属于复杂或非复杂产品时,平台营运者应参照有关产品披露文件就(其中包括)基金的结构和策略及相关投资的性质作出考虑。然而,平台营运者无须对每项相关投资内的基金分配进行详细的计算。
有关厘定非认可基金是否属于复杂产品的流程图可于证监会网站 www.sfc.hk〈规则及标准─合适性规定─非复杂及复杂产品〉一栏取览,以作参考之用。
问35 : 中介人如向客户(a)招揽销售或建议任何复杂产品;或(b)提供委托帐户服务(当中涉及就复杂产品作出和执行建议),是否需遵守《操守准则》第5.5段下适用于复杂产品的规定?
中介人如向客户招揽销售或建议任何金融产品,或提供委托帐户服务,无论有关产品是否属于复杂或非复杂产品,一概应遵守《操守准则》第5.2段,确保有关产品对该客户而言是合适的。在此情况下,该中介人便无须进一步遵守《操守准则》第5.5段。为免生疑问,在履行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时,中介人应遵守所有适用的监管规定,当中包括有关持牌人或注册人遵守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的《常见问题》23 ,以及向客户提供所有相关的重要资料。
中介人如在并无就复杂产品交易作出任何招揽或建议的情况下(即有关客户于非招揽情况下购买该复杂产品)执行该项交易,便须遵守《操守准则》第5.5段。
问36 :
如中介人向其客户提供贷款以供购买非复杂产品(例如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及买卖的股份),该中介人在向其客户提供服务时,应否将有关产品视为复杂产品,并遵守《指引》第6章及《操守准则》第5.5段下的规定(“有关规定”)?
中介人应考虑于《指引》第6.1段 (及《操守准则》第5.5段) 所列的因素, 并遵守《指引》第6.2段,以厘定某项产品是否复杂产品或非复杂产品。在此过程中,中介人亦应考虑于证监会网站刊载的“非复杂”和“复杂”产品的非详尽无遗例子列表。 鉴于为利便客户购买非复杂产品(例如在联交所上市及买卖的股份)而向其提供贷款或就非复杂产品进行杠杆式交易,并不会更改相关投资产品的条款、特点及风险,故提供这些服务不会令非复杂产品转变为复杂产品。因此,我们不会期望中介人在就非复杂产品向客户提供这些服务时,遵守有关规定。 为免生疑问,中介人应遵守所有适用的法例及监管规定。举例而言,《操守准则》第5.3段则规定,当中介人就任何杠杆式交易向客户提供服务时,应确保其客户已明白该产品的性质和风险,并有足够的净资产来承担因买卖该产品而可能招致的风险和损失。持牌法团亦须遵从《操守准则》附表5及《证券保证金融资活动指引》下有关管限证券保证金融资活动的规定。
问37 :
客户可能与提供以下服务的两个不同的受规管实体建立合约关系:
(a) 其中一个实体:
(i) 以投资顾问的身分行事,并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
(ii) 以资产管理公司的身分行事,并为客户管理委托投资组合;及
(b) 另一实体以执行买卖盘的经纪的身分行事,并透过执行投资顾问或资产管理公司代表客户发出的买卖盘,向客户提供买卖盘执行服务。
这些合约关系(通常称为外部资产管理人模式和共享关系架构)可能透过不同的形式运作。举例来说:
情境1:投资顾问或资产管理公司及执行买卖盘的经纪可能是某金融机构的两个不同分支机构或一个金融集团内的两个不同的法律实体,并以不同的司法管辖区作为根据地。例如,投资顾问或资产管理公司可能以新加坡作为根据地,而执行买卖盘的经纪则以香港作为根据地。
情境2:投资顾问或资产管理公司及执行买卖盘的经纪可能是不同的法律实体,彼此并无任何集团关系。投资顾问、资产管理公司及执行买卖盘的经纪可能全部都以香港作为根据地,或只有执行买卖盘的经纪以香港作为根据地。
如投资顾问或资产管理公司代表客户向执行买卖盘的经纪发出某复杂产品的买卖盘(无论该等买卖盘是否源自招揽行为),那么该执行买卖盘的经纪在执行相关交易时,是否须根据《指引》第6章及《操守准则》第5.5段遵从适用于复杂产品的规定(“有关规定”)?
就有关特定情境而言,证监会认为在以下要求获得满足的前提下,执行买卖盘的经纪无须遵守有关规定:
(a) 投资顾问或资产管理公司*获证监会发牌或在证监会注册,或由其提供投资顾问或委托投资组合管理服务所在的海外司法管辖区的银行或证券监管机构所规管;
(b) 执行买卖盘的经纪仅向客户提供买卖盘执行和托管服务,日常不会与客户联络或直接沟通(例如,执行买卖盘的经纪不会执行以下任何一项工作:就客户的买卖提供建议、管理客户的投资组合、处理客户就复杂产品所作出的查询或买卖复杂产品的要求);
(c) 执行买卖盘的经纪已与投资顾问或资产管理公司*就以下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i) 就身为海外司法管辖区的受规管实体的投资顾问或资产管理公司*而言,该投资顾问或资产管理公司*在传送有待执行的客户买卖盘前,有责任遵从海外司法管辖区的适用规定;或
(ii) 就获证监会发牌或在证监会注册的投资顾问或资产管理公司*而言,该投资顾问或资产管理公司*在传送有待执行的客户买卖盘前,有责任确保就某复杂产品进行的交易适合该客户,并就该复杂产品向客户提供充足的产品资料和警告声明;及
(iii) 执行买卖盘的经纪不负责确保投资顾问或资产管理公司*所传送的买卖盘的合适性,或向客户提供产品资料和警告声明;及
(d) 执行买卖盘的经纪已确保客户以书面方式获告知上文第(b)及(c)段所提述的安排。
一旦客户依据上述第(d)段获告知有关安排,执行买卖盘的经纪便无需就为同一客户执行的每宗适用的交易重复作出有关安排和通知。如上述安排有任何变更(例如,各方之间的安排被终止),执行买卖盘的经纪应确保尽快以书面方式通知客户最新情况。
以上澄清适用于本答案中所列出的特定情境,但却不适用于客户在非招揽情况下要求直接向执行买卖盘的经纪购买复杂产品的情境。若客户于非招揽情况下希望购买复杂产品,该名执行相关交易的执行买卖盘经纪便须遵从有关规定。
以执行买卖盘的经纪身分行事的中介人是否须遵从有关规定,是一个关乎事实的问题,应根据每宗个案的情况进行评估。
然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利用上述安排来规避有关规定。如有任何持牌人或注册人没有以诚实和廉洁的态度及维护客户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证监会将会毫不犹疑地对他们采取监管行动。
* 视属何情况而定
G. 其他
问38 : 当中介人(a) 就客户在其作出招揽或建议的情况下重复购买同一投资产品或属同一种类的投资产品,披露产品资料(包括就有关投资产品及其性质与风险程度向客户提供适当解释)时;或(b) 为遵守《操守准则》第5.5段,就客户为重复购买同一复杂产品或属同一种类的复杂产品而进行的交易,披露产品资料及提供警告声明时,是否获准采纳风险为本方法?
当中介人向客户招揽销售或建议任何投资产品时,中介人须采取多项措施,当中包括就有关投资产品及其性质与风险程度向客户提供适当解释。
在分销复杂产品时,中介人亦须采取多项措施以遵守《操守准则》第5.5段,当中包括向客户披露产品资料及提供警告声明,以提醒客户该复杂产品的主要性质、特点及风险。
因此,有关披露应在每次进行交易时作出,藉此确保客户在订立交易前了解有关产品。就此而言,中介人在向客户作出披露时,经考虑相关情况(例如有关客户的交易模式、知识水平和投资经验,以及产品的复杂程度和风险)后,可采纳风险为本方法。
中介人可就重复的交易设计其本身的风险披露程序,前提是中介人经考虑上述情况,以及其过往向客户作出的披露是否足够和仍然有效后,可合理地信纳有关客户已充分了解该产品。故此,该中介人必须就相关披露备存妥善纪录,并能够显示已在过往的交易中向有关客户作出了妥善的披露。
中介人在就客户购买被认为属同一种类的产品的情况设计风险披露程序时,应审慎行事,因为即使产品属同一种类,其在结构、风险、条款及条件等方面可能大有分别。
问39 :
为了遵守《操守准则》第5.5段,持牌人或注册人可如何就(a)进行产品尽职审查及(b)向不同客户披露产品资料及提供警告声明,制定有关程序?
产品尽职审查
若客户要求购买不在商号核准产品名单上的产品,持牌人或注册人应根据尽其所能而取得的所有资料(包括产品发售文件、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从公共领域或资讯供应商可得的其他资料),进行尽职审查。
持牌人或注册人应识别产品的主要特点及风险,并且:
- 检阅产品发售文件或资料,藉以厘定该产品是否复杂产品24;
- 假如该产品属于复杂产品,检阅产品资料,藉以识别其一般风险及因其特点所衍生的具体风险;及
- 经参考所取得的资料后,识别是否有任何预警迹象。
尽管持牌人或注册人公司内部无须就有关的复杂产品持有投资意见,亦无须就只会于非招揽情况下提供予客户的复杂产品持续地进行产品尽职审查,但他们应制定政策,以定明若有客户其后要求购买相同的复杂产品,何时需重新进行或更新产品尽职审查。
披露产品资料
在分销复杂产品时,持牌人或注册人须披露产品资料及提供警告声明,以充分地提醒客户主要特点及风险。就此而言,持牌人或注册人可以相称及以风险为本的方式,按每宗个案的情况,改变其程序及向客户解释产品或作出披露(例如若客户对产品十分了解,披露的程度便可能有所不同)。进一步指引请参阅《有关遵守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的常见问题》问题6B及本《常见问题》问题38。)
举例说,于非招揽情况下为客户执行某项复杂产品的交易指示,而该客户具备所需的知识或经验水平时(例如客户本身是持牌人或注册人,或受聘于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专业人士),视乎情况,提供详尽的产品说明或作出披露(包括警告声明)的需要可以减低(在某些情况下可大幅减低)。持牌人或注册人应在上述情况下,就其对投资事宜的精练程度所作的评估保留适当的纪录。
当持牌人或注册人编备及提供产品主要特点及风险的概要,并提供予客户(例如债券,以代替产品发行章程)时,必须确保所有概要的内容准确及不具误导性。
1 请参阅《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4条。
2 请参阅《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4及115条。
3 包括以全权委托形式提供的谘询服务及自动化∕机械理财建议。
4 例如,证监会于2016年12月发出的《致中介人的通函─有关触发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的〈常见问题〉》(可能经不时更新)。
5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
6《有关建议的〈网上分销及投资谘询平台指引〉谘询总结》附录2
7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8 适用于在联交所上市的股份。就在海外交易所上市的股份而言,有关情况涵盖提供连接至有关海外交易所网站或其他官方网站的连结。
9 有关属非复杂产品的香港政府及中国主权债券的广告,即使载有与产品有关的奬励,亦不会构成招揽或建议行为。
10 例如,证监会于2016年12月发出的《致中介人的通函─有关触发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的〈常见问题〉》。
11 例如,证监会于2016年12月发出的《致中介人的通函─有关触发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的〈常见问题〉》。
12 证监会于2016年12月发出的《有关持牌人或注册人遵守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的〈常见问题〉》(可能经不时更新)就中介人应如何进行产品尽职审查提供了指引。具体详情请参阅《常见问题》问题4。
13《有关持牌人或注册人遵守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的〈常见问题〉》就中介人应如何进行认识你的客户程序提供了指引。具体详情请参阅《常见问题》问题2及3。
14 证监会更新的《有关遵守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的〈常见问题〉》问题5的答案
15《操守准则》第5.2段
16 公众基金是指获海外监管机构认可或核准向零售投资者发售的基金。
17 参照《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单位信托守则》)第1.2条,鉴于某些计划已获设有监管制度的司法管辖区认可,证监会可接纳该等计划已大致符合《单位信托守则》某些规定。因此而获接纳的“认可司法管辖区计划”的名单载于证监会网站。
18 关于基金的衍生工具风险承担净额的计算方法,请参阅《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运用金融衍生工具指南》(这指南会只备有英文版, 并不时予以更新)。
19 平台营运者可继续根据现行规定来将某项证监会认可基金分类为非衍生产品基金或衍生产品基金,直至2019年12月31日为止。
20 请参阅证监会于2016年12月发出的《有关触发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的常见问题》及《有关遵守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的常见问题》。
21 平台运营商可继续根据现行规定来将某项非认可基金分类为非衍生产品基金或衍生产品基金,直至2019年12月31日为止。
22 公众基金是指获监管机构认可或核准向零售投资者发售的基金。 因此,非公众基金即是指未经监管机构认可或核准向零售投资者发售的基金(又称私募基金)。
23证监会于2016年12月发表的有关持牌人或注册人遵守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的《常见问题》
24在厘定某基金是复杂产品还是非复杂产品时,请参阅本《常见问题》问题33及34。
最后更新日期: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