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股章程及有关豁免
一般而言,除非豁免情况适用,否则向公众发售的非上市股份及债权证(包括普通债券)必须向证监会申请认可。
以下资料可在非上市股份及债权证列表内取览:
- 获证监会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2014年3月3日前名为《公司条例》)第38D(5)/342C(5)条认可注册的招股章程;
-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5条获本会认可发行之销售文件;
- 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2014年3月3日前名为《公司条例》)第38A(1)/342A(1)条授予的豁免;及
-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5条或《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2014年3月3日前名为《公司条例》)第38B(2A)(b)条认可之最详细的广告,例如单张或资料简介
-
请留意,证监会认可某文件的注册,并不表示认可或推荐有关要约。
-
所有文件均由发行人提供,仅供参考。证监会并未独立核证有关文件。如该等文件有任何错误、遗漏或不准确之处,本会概不负责。
-
列表是我们尽最大努力编制。如有查询,请电邮至enquiry@sfc.hk。
最后更新日期: 202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