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国际标准,是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简称FATF)所制定。作为FATF的成员之一,香港现实施由这跨政府组织就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所颁布的建议。
在香港,针对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法例包括:《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打击洗钱条例》)、《贩毒(追讨得益)条例》、《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联合国制裁条例》及《大规模毁灭武器(提供服务的管制)条例》。
自2012年4月1日起生效的《打击洗钱条例》订明金融机构须遵守的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规定,而《贩毒(追讨得益)条例》、《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及《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则规定必须举报与洗钱或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有关的可疑交易。
《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及《联合国制裁条例》订定的规例实施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施加的制裁,而《大规模毁灭武器(提供服务的管制)条例》则管制提供涉及怀疑与大规模毁灭武器扩散有关的服务。
证监会所发出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适用于持牌法团)》,载列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相关法定和监管规定,及持牌法团为遵守《打击洗钱条例》下的法定规定而应符合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标准。该指引亦协助持牌法团及其高级管理层制订及执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以符合《打击洗钱条例》及其他相关的法律及规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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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