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可以包括多种情况,例如:经常联络香港投资者及推广其服务(包括销售产品)的人士,进行以香港公众投资者为对象的大众传媒计划,及进行以香港投资者为对象的互联网活动。
一般来说,任何人除非已获证监会发牌,否则无论在香港境内或境外,均不得向香港公众积极推广任何如在香港提供,即会构成受规管活动及/或虚拟资产服务的服务。在决定某人是否向公众“积极推广”其服务时,证监会将考虑到有关业务活动的整体性质,以及会顾及若干因素,当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 有关服务是否订有详细的推广计划;
- 有关服务是否透过推广途径,例如直接邮递,在本地报章刊登广告、广播或其他网上“推播”科技,以进行广泛的宣传;
- 相关的推广是否以有计划的方式推行,以及是否根据计划或程序进行;及
- 有关服务在包装上是否以香港公众为对象,例如以中文书写及以港元计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