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 : 获双重发牌的平台营运者(即同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及《打击洗钱条例》获发牌的平台营运者)需要有多少名负责人员?
平台营运者的其中一名负责人员必须具备不少于三年经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或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的直接行业经验。他或她应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运作及监控具有充足的技术知识及技能。就此而言,若某负责人员申请人一直是开发某项科技、平台或系统,或是确保该项科技、平台或系统适当和持续地运行的主要人员;而其具有专业知识的该项科技、平台或系统是其主事人所营运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核心部分,则证监会可能接纳该负责人员申请人过往在科技方面的直接经验为相关行业经验。
问2 : 如果某负责人员申请人的行业经验主要与非证券型代币有关,并且没有证券交易方面的行业经验(反之亦然),证监会在评估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及《打击洗钱条例》提出的双重牌照申请时,会否仍将该名负责人员申请人视为符合整体行业经验的规定,即《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3.16段下的其中一项胜任能力规定?
证监会留意到,一些潜在的负责人员申请人一直主要在虚拟资产行业从事非证券型代币交易的工作,而他们可能没有证券相关活动的行业经验。另一方面,一些潜在的负责人员申请人现时可能持有由证监会或其他非香港证券监管机构发出的牌照。他们可能只拥有第1类受规管活动的行业经验,但未必具备经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行业经验。
证监会明白,《打击洗钱条例》下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发牌制度属全新制度,在此早期阶段,市场可能缺乏兼具虚拟资产及证券相关经验的人才。此外,由于虚拟资产的分类或会由非证券型代币变为证券型代币(反之亦然),故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及其拟出任的负责人员根据《打击洗钱条例》及《证券及期货条例》提出双重牌照申请的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为了避免违反任何发牌制度的规定及确保业务得以持续运作。经考虑所有此等因素后,证监会已决定会在就拟出任的负责人员的双重牌照申请评估其相关行业经验时,采取下列务实的方针。
只拥有虚拟资产经验的负责人员申请人
- 就只拥有虚拟资产交易的行业经验的负责人员申请人而言,有关经验将被视为与《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第1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相关的行业经验。然而,若他或她获批给从事《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第1类受规管活动的牌照,其牌照将被施加发牌条件,意即他或她只可为获证监会发牌的平台营运者的业务提供第1类受规管活动的服务。
只拥有第1类受规管活动经验的负责人员申请人
- 就只拥有第1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的行业经验的负责人员申请人而言,有关行业经验将被视为与根据《打击洗钱条例》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相关的行业经验。然而,在向他或她批给根据《打击洗钱条例》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牌照上,他或她将受施加在其牌照的一项“非唯一”的条件所规限。
上述务实的方针亦适用于将隶属现时《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或其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现行制度提出的牌照申请正在接受审核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拟出任的负责人员的双重牌照申请。
为免生疑问,负责人员申请人仍须符合《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3.16段所列的相关行业经验年资的规定及其他胜任能力规定。
上述务实的方针只属临时措施,证监会将不时就该方针是否继续适用作出检讨。
最后更新日期: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