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 : 如果平台营运者及其员工的有关活动是在香港以外地方进行,它和其员工会获发牌照吗?
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V部及/或《打击洗钱条例》第5B部发出的牌照,只准许持牌人在香港经营有关活动的业务,或在香港就以业务形式进行的有关活动执行受规管职能。《证券及期货条例》及《打击洗钱条例》没有要求法团及个人须就其在香港以外地方进行的活动申領牌照,亦没有向获发牌照的法团或个人授予在香港以外地方进行业务的能力。因此,平台营运者或个人若在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辖区进行活动,该平台营运者或个人必须确保全面遵从该另一司法管辖区的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定。
问2 : 如果个人在香港以外地方进行业务活动,但他或她的活动是为了或代表获证监会发牌的平台营运者而进行的,该人士会获发牌照吗?
因此,除非这類人士令证监会信纳其亦会在香港就其拟隸属并已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及/或《打击洗钱条例》获发牌照的平台营运者以业务形式进行的有关活动真确地执行受规管职能,否则证监会将拒绝他们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及/或《打击洗钱条例》提出的牌照申请。至于已获证监会发牌但没有在香港真确地执行受规管职能的人士,证监会相当可能会撤销其牌照,理由是该等人士不在香港进行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及/或《打击洗钱条例》获发牌进行的业务活动(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95(1)(c)条及《打击洗钱条例》第53ZSQ(2)(c)条)。
问3 : 如果部分已获证监会发牌的人士只在香港以外地方进行业务活动,证监会所关注的是什么?
由于上述人士持有由证监会发出的牌照,因而令人推断该人士已受到证监会积极的监管。不过,由于证监会只可在香港境内行使权力,因此其有效地监督这類人士及调查其行为操守的能力至少会受到极大的限制。因此,在其他司法管辖区与上述持牌人士有接触的人士很可能会被误导,以为证监会能够对这類持牌人作出有效的监管。
因此,证监会希望提醒考虑向证监会申请牌照的人士及他们拟隸属的平台营运者,在申请牌照时切勿误导证监会有关人士拟进行的业务活动的确实性质,原因是为支持牌照申请而向证监会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属刑事罪行,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83条及《打击洗钱条例》第53ZTO条。对于此等行为,证监会必定会严正处理,并相当可能会质疑有关人士及法团获发牌或继续持牌的适当性。
再者,获证监会发牌并由雇员或代理人在其他司法管辖区代为进行业务活动的平台营运者(不論该等人士是否已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及/或《打击洗钱条例》获发牌照),相当可能会被证监会视为要为该等人士的行为负上责任。如该等人士根据有关司法管辖区的法例应領取牌照但没有获发牌照,或作出不适当的行为,均相当可能会引起证监会的重大关注。在这情况下,证监会可能会以有关人士行为失当为理由,质疑有关平台营运者在香港获发牌或继续持牌的适当性。
本常见问题旨在提供一般指引,其内容并不构成法律意見。如有法团或个人因应其个别情况对《证券及期货条例》及《打击洗钱条例》下的申領牌照责任有任何疑问,应寻求法律意見。
最后更新日期: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