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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

纪律处分程序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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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旨在提供有关证监会的纪律处分过程的简单概要。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IX部,证监会获赋权对其所发牌或注册的人士,包括商号及代表该等商号履行须获发牌照或注册才能执行的职能的人士(包括参与其管理的人士)(统称为受规管人士)进行纪律处分1。假如证监会认为受规管人士的行为显示其犯有失当行为或并非继续获得发牌或注册的适当人选,则证监会可能会对该名受规管人士施加其从载列于《证券及期货条例》的一系列制裁中所挑选的制裁。本栏说明我们如何进行纪律处分的过程。

1 证监会亦会凭借《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 10 的若干过渡性条文,根据旧有的法律对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于 2003 年 4 月 1 日实施前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纪律处分。

本栏并非关乎证监会可能采取的其他行动,例如在高等法院席前进行的民事法律程序、在裁判法院席前进行的刑事法律程序或在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席前进行的研讯程序。

证监会的记律处分程序阐释如下:

证监会为何要采取纪律处分行动?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证监会的其中一项职能是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及维持市场的廉洁稳健。证监会在履行上述职能时所采用的其中一个方法是对受规管人士施加纪律处分制裁以执行有关法律。透过纪律处分,证监会便能确保可以对损害投资者利益或市场的廉洁稳健的人士(不论该等人士的职位及身分),采取坚定而适当的行动。证监会施加制裁是要对不符合监管规定的行为产生阻吓作用。

每位受规管人士在纪律处分的过程中都必须得到公平的待遇,这点对我们来说至关重要。证监会在作出纪律处分行动的决定时,会考虑其以往的决定,同时亦会顾及到每宗个案的具体情况。然而,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上诉审裁处)2已裁定,若情况有变以致证监会不适合参照以往的决定,则以往的决定可不予理会。证监会将根据其认为与履行其法律责任及改变中的市场环境有关的多项考虑因素(尤其是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不时就其罚则作出调整。无论何时,证监会的目标是要能够按照有关失当行为的严重性作出相称的制裁。

2 有关上诉审裁处角色的讨论,见"纪律处分程序"部分。

证监会可对甚么人士采取纪律处分行动? 

如上文所述,证监会仅有权对受规管人士采取纪律处分行动,包括:持牌法团或注册机构;持牌法团的代表及负责人员;注册机构的主管人员、有关人士及前度有关人士;以及没有领有牌照或以其他方式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但有份参与持牌法团或注册机构的业务的管理的人士(包括持牌法团的董事及核心职能主管)3

3 根据证监会于2016年12月16日发出的〈致持牌法团有关加强高级管理层问责性的措施的通函〉,核心职能主管指单独或连同其他人获持牌法团委任为主要负责管理该法团以下任何职能的人士:(i) 整体管理监督; (ii) 主要业务; (iii) 营运监控与检讨; (iv) 风险管理; (v) 财务与会计; (vi) 资讯科技; (vii) 合规; 及 (viii)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决定是否采取纪律处分行动及厘定制裁的轻重程度的准则 

证监会将考虑到个别个案的全部情况,包括:

  • 有关行为的性质及严重性

    • 该行为对市场的廉洁稳健的影响
    • 对客户、市场使用者或投资大众带来的成本或造成的损失
    • 该行为的性质(例如是否蓄意、罔顾后果的或因疏忽而导致的;有否事先寻求顾问或上司的意见)
    • 该行为持续的期间及频密程度
    • 该行为在业内是否相当普遍
    • 从事该行为的是有关商号或个人本身,还是以集团的方式行事,以及有关商号或个人在以集体方式行事时所担当的角色
    • 有否违反受信责任
    • (就商号而言)显示出有严重或系统性的管理制度问题或内部监控缺失
    • 证监会有否就有关的行为发出任何指引 
  • 累积的利润或所避免的损失的数额


  • 商号或个人的其他情况

  • 商号或个人举报有关行为的方式

    • 与证监会及其他有关当局的合作程度
    • 自识别出有关行为后所采取的补救措施
    • 过往的纪律处分纪录
    • (就个别人士而言)经验及职位
  • 其他相关的考虑因素

    • 证监会在过往类似个案中的行动(注:通常会以贯彻一致的方针对待类似的个案。然而,若涉及的失当行为在市场内已变得普遍或有蔓延的情况,证监会可能会施加较以往更为严厉的制裁。)
    • 其他有关当局所施加的罚则或监管行动

上文载列的准则并非详尽无遗

 

证监会可采取的纪律措施 

证监会获授权施加以下一项或多项制裁: 

  • 撤销局部撤销牌照或注册
  • 暂时吊销局部暂时吊销牌照或注册
  • 撤销核准成为负责人员
  • 暂停核准成为负责人员
  • 禁止申请牌照或注册
  • 禁止申请成为负责人员、主管人员或有关人士
  • 罚款(最高罚款为1,000万元或所赚取的利润金额或所避免的损失金额的三倍,以较高者为准)
  • 私下或公开谴责

除私下谴责外,证监会的各项制裁均会以新闻稿方式公布。与证监会的执法行动(包括纪律处分行动)有关的所有新闻稿均可于〈新闻稿及公布〉-〈新闻稿〉-〈执法消息〉一栏取览。

如欲更清楚了解我们在施加罚款时所考虑的因素,请参阅本会在2003年2月刊发的《证监会纪律处分罚款指引》。该指引可于〈规则及标准〉-〈守则及指引〉-〈指引〉一栏取览。

 

纪律处分的过程 

调查

证监会就显示受规管人士曾犯有失当行为或其适当人选资格受到质疑的行为展开调查。证监会可根据来自任何方面的资料展开调查,有关的资料来源包括公众人士、香港的其他监管机构或执法机构,例如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警务处、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海外监管机构及内部转介。内部转介可能是源自我们就股票及衍生产品市场的日常交易进行的监察、对中介人进行的视察或就其他事宜(例如民事市场失当行为或刑事罪行)所进行的调查。我们在进行调查后,会考虑是否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展开纪律处分程序。

请不要混淆本会为采取纪律处分而进行的调查与其他机构(例如调查涉嫌刑事行为的香港警务处或香港廉政公署)或其他具有纪律处分权力的机构(例如香港交易所)所进行的调查。

建议纪律处分行动通知书(行动通知书)

如证监会决定展开纪律处分程序,便会向受规管人士发出行动通知书。行动通知书内载列我们对导致该名受规管人士的适当人选资格受到质疑的失当行为或行为的初步意见,亦会列明我们根据当时所理解的事实认为适宜施加的制裁。

受规管人士的陈述

证监会在行动通知书内邀请受规管人士就有关事宜作出解释,及说明为何本会所建议的制裁并不恰当。有关陈述应该以书面方式向负责签署该行动通知书的人士作出。我们要求受规管人士同时提交有关事实及建议制裁的陈述。

陈词的机会

证监会在行使作出纪律处分行动的任何权力之前,必须事先给予受规管人士合理的陈词机会,允许受规管人士作出陈述以解释有关事宜,以及就建议制裁是否适当发表意见。在一般情况下,受规管人士会获得30日的时间作出陈述。然而,如所提供的理由是合理的话(例如须就复杂的证据进行研究),我们亦会考虑进一步延期的请求。

假如受规管人士在行动通知书所列明的限期前仍未作出回应,证监会将根据其当时拥有的证据就有关制裁作最后决定,而证监会相当可能会施加该行动通知书内所建议的制裁。证监会随后会向受规管人士发出决定通知书。

法律代表

受规管人士可以征询法律意见,当中可能包括指示其律师代表向证监会作出陈述。

在向证监会作出陈述时要求提供证据

当证监会向受规管人士发出行动通知书列明建议制裁时,亦会同时向受规管人士提供与行动通知书载列的事实和事宜有关的一系列文件的清单。受规管人士可要求证监会提供该清单所列的文件的副本。

与证监会进行会见

有关纪律处分程序的决定通常是以书面陈述作为基础的。然而,受规管人士可要求与证监会进行会见,以便作出口头陈述。希望与证监会进行会见的受规管人士须向证监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其认为需要进行会见的原因。如我们认为在有关情况下为公平起见需要进行会见,便会安排会见。

在进行纪律处分程序期间,如在有关情况下为了公平起见,即使受规管人士没有作出会见申请,我们亦会邀请受规管人士出席会见,以澄清若干事宜。我们可以在行动通知书中或在收到规管人士的书面陈述后,将我们在该情况下拟进行会见的决定通知该受规管人士。

决定通知书

证监会在审阅受规管人士所提交的所有资料时,会连同其已持有的所有证据一并加以研究。我们随后会以书面方式向受规管人士发出决定通知书,详述我们的决定。决定通知书将载列:

  • 作出该项决定的理由;
  • 该项决定生效的时间;
  • 将予施加的任何撤销、暂时吊销牌照或禁止申请的措施的持续期间及条款;
  • 在该项决定下的任何谴责的条款;及
  • 可能判处的罚款数额以及须缴付有关罚款的最后限期。

决定通知书内亦包括关乎该名受规管人士就有关决定向上诉审裁处提出上诉之权利的资料。

透过协议解决纪律处分程序

受规管人士可向证监会提出解决建议。在我们认为就维护投资大众的利益或公众利益而言是适当的情况下,我们有权透过协议解决纪律处分程序。我们是否透过协议解决某一个案,将视乎个别个案的事实及情况而定。我们将会非常审慎地考虑每项解决建议,并会在我们认为适当及符合投资大众利益或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同意进行解决磋商。除非受规管人士与证监会另有协议,否则所有就解决建议进行的商讨都是在“无损权利”的基础上进行,即证监会及该名受规管人士都不能在纪律处分程序或在以后的法律诉讼中,提述有关商讨的内容。

与证监会合作

证监会在决定最终的制裁时,会考虑到受规管人士有否与证监会合作。在适当的情况下,有关的制裁或会视乎(除其他因素外)受规管人士与证监会合作的适时性、性质及程度而有所减轻。如欲了解更多有关我们对在纪律事宜中的合作行为所采取的方针,请参阅本会在2017年12月刊发的《有关与证监会合作的指引》。该指引可于〈规则及标准〉-〈守则及指引〉-〈指引〉一栏取览。

向上诉审裁处提出上诉

受规管人士是可就证监会的决定向上诉审裁处提出上诉。上诉审裁处是独立的上诉机关,由高等法院的法官担任主席。受规管人士如因证监会的决定而感到受屈,可在获送达或发出决定通知书后的21日内,向上诉审裁处提交书面通知书就有关的决定提出上诉。受规管人士可以向上诉审裁处提出充分的理由,申请将提出上诉的限期延展。

向上诉审裁处发出的通知书必须明确列明提出上诉的理由,并送交上诉审裁处秘书,地址为:

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
香港金钟道66号
金钟道政府合署高座5楼

(电话:2867 4967
(传真:2507 2900)
网址:www.sfat.gov.hk

决定的生效日期

假如受规管人士并无在21日内就证监会的决定提出上诉,该决定将于有关限期届满之时生效。

假如受规管人士在21日的上诉限期内通知证监会(不论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其不会就该决定提出上诉,则该决定将于证监会收到该通知之时生效。

假如受规管人士在21日的上诉限期内提出上诉,则该决定将不会生效,直至上诉审裁处作出最后决定为止。然而,假如受规管人士撤回其上诉,则证监会的决定将会即时生效。

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

假如受规管人士对上诉审裁处的决定感到不满,可在上诉审裁处作出最后决定当日起计的 28天内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受规管人士只可就法律论点提出上诉,而不得就上诉审裁处所作出的决定是否适宜或上诉审裁处有否误解有关事实一事提出上诉。

缴付罚款 

假如受规管人士被命令缴付罚款,则有关罚款须于决定通知书内指定的限期前以支票方式缴付(抬头人为“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上述支票应送交至以下地址: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致:财务科总监)
香港憃鱼涌华兰路18号
港岛东中心54楼

请列明证监会的档案编号。该档案编号列于证监会就有关事宜发出的来往书信(例如 508/EN/123)。

此乃摘要,并不构成法律意见 

本概览纯属摘要,只供参考之用,及并非法律意见。受规管人士应自行征询法律意见。

最后更新日期: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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