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该条例),不论是以向公众发售还是私人形式发售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均须向证监会注册,并须遵守该条例、《证券及期货(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及《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
除非在该条例第103条下的豁免情况适用,否则根据该条例第104条,向公众发售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亦须取得证监会认可。一如其他获证监会认可的向公众发售的基金,向公众发售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亦须符合《证监会有关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及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的手册》(包括《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的规定。
最后更新日期: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