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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人

你是否需要领取牌照或注册?

受规管活动的類别

《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订明了十种類别的受规管活动,并就各類受规管活动加以定义:

  • 第1类 证券交易
  • 第2类 期货合约交易
  • 第3类 杠杆式外汇交易
  • 第4类 就证券提供意见
  • 第5类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見
  • 第6类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 第7类 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 第8类 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
  • 第9类 提供资产管理
  • 第10类 提供信贷评级服务
 

《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内有关各类受规管活动的定义载于http://www.elegislation.gov.hk/

一般规定

普遍來說,假如你并非认可财务机构而进行下列活动,便需要领取牌照

  • 你是在香港经营某類受规管活动的业务的法团(《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4(1)及(2)条);
     
  • 你是(不論由你本人或由另一人代你)在香港或从香港以外的地方向公众积极推广你提供的任何服务的法团,而该等服务如在香港提供便会构成某類受规管活动(《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5条),

    另请参阅《常见问题》(《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5条所指的“积极推广”);或
     
  • 若你以个人身分为你的主事人(持牌法团)就任何以业务形式进行的受规管活动执行受规管职能,则在这种情况下,你必须是你所隸属的主事人的持牌代表(《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4(3)及(4)条。此外,如果你是该法团的执行董事,你亦需要获核准成为负责人员(《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25(1)(a)条)。
 

假如你是认可财务机构而进行下列活动,便需要注册

  • 经营某類受规管活动的业务,但第3类(杠杆式外汇交易)及第8类(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受规管活动除外。在这种情况下,你必须是注册机构(《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4(1)及(2)条);或

  • (不論由你本人或由另一人代你)在香港或从香港以外的地方向公众积极推广你提供的任何服务,而该等服务如在香港提供便会构成某類受规管活动。在这种情况下,你必须是注册机构(《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5条)。
 

就注册机构进行的任何受规管活动而执行任何受规管职能的有关人士(例如在证券交易部门工作的银行职员),均无须向证监会领取牌照或在证监会注册。然而,假如上述人士拟从事受规管活动,则其必须是名列于金管局备存的纪錄册的人士。该纪錄册可在金管局网站(http://apps.hkma.gov.hk/chi/index.php)查阅。

 

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均被称为“中介人”。就发牌而言,独资经营或合伙是不会获得接纳的业务架构。

豁免

本部概要地阐释可能获豁免遵行《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发牌规定的某些情况。假如你需要更切合你的情况的指引,便应參阅《证券及期货条例》或谘询专业顾问的意見。

 

为求简明起見,除非另有說明,否则本页的其余部分所提述的"牌照"与"注册"具有相同涵义,而“持牌∕领牌∕获发牌”与“获授予注册”亦具有相同涵义。

 

附带豁免

假如你进行的若干受规管活动完全附带于你已获发牌的另一類受规管活动,你便可能无须就前者领牌。在断定附带豁免是否适用于某项活动时涉及各种相关因素,例如有关活动是否附属于持牌法团已获发牌或将获发牌进行的其他受规管活动,是否就有关活动收取独立的费用,以及有关活动是否构成持牌法团业务的主要部分。附带豁免可能适用于以下情况:

就第1類受规管活动获发牌而进行若干其他受规管活动

你已就第1類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获发牌,并拟进行第4類受规管活动(就证券提供意見)、第6類受规管活动(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見)及∕或第9類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假如你拟进行的第4類、第6類及第9類受规管活动完全附带于你的证券交易业务,你便无须就这三類受规管活动领牌。这项豁免通常适用于股票经纪为其本身的证券客户提供投资意見或管理委托帐户。

就第2類受规管活动获发牌而进行若干其他受规管活动

你已就第2類受规管活动(期货合约交易)获发牌,并拟进行第5類受规管活动(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見)及∕或第9類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假如你拟进行的第5類及第9類受规管活动完全附带于你的期货合约交易业务,你便无须就这兩類受规管活动领牌。这项豁免通常适用于期货经纪为其本身的期货客户提供投资意見或管理委托帐户。

就第9類受规管活动获发牌而进行若干其他受规管活动

你已就第9類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获发牌,并拟进行第1類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第2類受规管活动(期货合约交易)、第4類受规管活动(就证券提供意見)及∕或第5類受规管活动(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見)。假如你拟进行的受规管活动纯粹是由于提供资产管理业务而産生,你便无须就该等受规管活动领牌(就第4類及第5類受规管活动而言,该资产管理业务必须涉及集体投资计划下的投资组合管理)。这项豁免通常适用于基金经理为其本身的客户管理证券及∕或期货合约投资组合时,向交易商发出交易指示或提供投资建议∕研究报告。

 

证券交易商──保证金融资人的豁免

假如你已就第1類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获发牌,便无须另行就第8類受规管活动(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领牌,以进行向你的客户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的活动。然而,你需要就缴足股本方面遵守更严格的财政资源规定,才可进行有关活动(请參阅持牌法团 > 特定核准准> 财政资源)。这项豁免通常适用于同时为本身的证券客户提供保证金融资的股票经纪。
 
请注意,在所有情况下,认可财务机构一律无须就第8類受规管活动注册,以进行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的活动。

 

信贷评级服务

假如你有意拟备信贷评级以供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向公众散发或以订阅方式分发,你便须就第10类受规管活动领牌。

如商号所拟备的信贷评级只供其内部使用,例如银行评估对手风险的内部系统,由于该等信贷评级不拟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向公众散发或以订阅方式分发,亦不会在合理期望下如此散发或分发,该商号就《证券及期货条例》的目的而言,相当可能不会被视为“提供信贷评级服务”。

同样地,如商号(例如商业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只收集、整理、散发或分发有关除个人以外的任何实体的负债或信贷历史的资料,亦相当可能无须就第10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个人信贷资料服务机构亦不包括在该规管制度之内,因为《证券及期货条例》下“信贷评级”的定义并不涵盖有关个人信用可靠性的意见。

另请参阅《常见问题》(信贷评级机构)

 

与专业投资者进行交易的豁免

假如你以主事人身分行事并只与专业投资者进行交易,便无须就期货或证券交易的活动领牌。这项豁免适用于下列情况:

涉及期货合约的交易

  • 你作为主事人就并非于认可期货市场(《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所界定者)交易的期货合约与属专业投资者的人士交易(无論其以主事人还是代理人身分行事),以进行涉及期货合约的相关交易活动;或

涉及证券的交易

  • 你作为主事人与属专业投资者的人士交易(无論其以主事人还是代理人身分行事),以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

 

涉及集团成员公司的豁免

假如你纯粹向你的全资附属公司、持有你全部已发行股份的控股公司或该控股公司的其他全资附属公司提供与受规管活动有关的意見或服务,你便无须就第4類受规管活动(就证券提供意見)、第5類受规管活动(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見)、第6類受规管活动(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見)或第9類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领牌。

涉及提供意見的活动

这项豁免不应适用于某法团向其集团成员公司就该集团成员公司的客户资产提供意见的情况。然而,假如向集团成员公司提供投资意见及∕或相关研究报告以供其自行使用,尽管该集团成员公司在为其客户服务时可能全部或部分依赖该等意见∕研究报告,但若该集团成员公司是以本身的名义向客户提供意见∕研究报告,并且在提供有关意见∕研究报告之前已评估法团的意见,则上述豁免仍然适用。

涉及资产管理活动

这项豁免仅适用于某法团向其所属集团的(全资)成员公司就该集团成员公司的资产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情况,而不应将其理解为适用于对集团成员公司客户的资产的管理。管理属于第三方的资产将构成“资产管理”并导致有关人士须申领牌照。

 

专业人士的豁免

假如你是律师、大律师或专业会计师,而你提供的意見或服务完全附带于你作为律师、大律师或专业会计师的专业执业,你便无须就第4類受规管活动(就证券提供意見)、第5類受规管活动(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見)、第6類受规管活动(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見)或第9類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领牌。

 

广播业者∕新闻工作者的豁免

假如你透过下列途径就证券、期货合约或机构融资提供意見或发出相关的分析或报导,便无须就第4類、第5類或第6類受规管活动(视属何情况而定)领牌:

  • 普遍地提供予公众阅览的报章、杂志、书籍或其他刊物;或
     
  • 供公众接收(不論是否需付收看费)的电视广播或无线电广播。
 

信托公司的豁免

涉及证券的交易

假如你是根据《受托人条例》第VIII部注册的信托公司,并以某集体投资计划的代理人身分代表你的主事人执行派发申请表格、赎回通知、转换通知及成交单据,及∕或收受金钱及发出收据等职能,你便无须就第1類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领牌。

涉及提供投资意見的活动

作为信托公司,假如你提供的投资意見或服务完全附带于你所履行作为注册信托公司的职责,便无须就第4類受规管活动(就证券提供意見)、第5類受规管活动(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見)、第6類受规管活动(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見)或第9類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领牌。

涉及资产管理活动

若出任酌情信托的信托人的信托人公司委任适当人士管理有关的投资组合,或实际上在履行其信托人职务时依据专业意见行事,则无须获发牌照。然而,若提供投资组合管理服务成为信托人公司独立或独特的业务,则有关信托人公司多数不可援引完全附带的豁免,而需要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申请牌照。

 

杠杆式外汇交易的豁免

《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内就“杠杆式外汇交易”订定多种豁除情况。举例說,假如你是认可财务机构,便无须就第3類受规管活动(杠杆式外汇交易)注册,亦可进行有关的活动。

《证券及期货(杠杆式外汇交易–豁免)规则)列出有关《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内“杠杆式外汇交易”定义部分第(xiii)段所提述的豁免的规定及条件。详情请參阅有关条文。

进一步指引

在香港以外地方进行业务

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V部发出的牌照,只准许持牌人在香港经营受规管活动的业务,或在香港就任何以业务形式进行的受规管活动执行受规管职能。因此,持有牌照的法团或个人若在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辖区进行业务,该法团或个人必需确保本身已全面遵从该司法管辖区的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定。

另请参阅《澄清法团及个人(特别是在香港以外地方进行业务者)的申领牌照责任的通函》

 

金融科技

证监会监管沙盒

商号如能真诚和认真致力于利用金融科技来进行受规管活动,便可于一个受限制的监管环境(即证监会监管沙盒)内进行受规管活动。为了尽量减低为投资者带来的风险,证监会可能对合资格商号施加发牌条件,及在合资格企业于沙盒内营运时对其进行较为严谨的监察及监督。

另请参阅《关于公布证监会监管沙盒的通函》

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 

商号如有意管理包含多于10%的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便须符合额外应达到的监管标准。该等额外应达到的监管标准将以发牌条件的形式施加,而这些发牌条件是参考一套条款和条件而订立。

另请参阅《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及该声明的附录《适用于管理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持牌法团的监管标准》《适用于管理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的持牌法团的条款及条件》

虚拟资产基金分销商

在香港分销(完全或部分)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基金的商号将须领有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的牌照或注册。鉴于对投资者构成重大风险,故证监会已在《致中介人的通函──分销虚拟资产基金》内,就于分销虚拟资产基金时应达到的标准与作业手法提供指引。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证监会于2019年引入有关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提供虚拟资产交易服务的中央平台,如有意就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提供交易服务,可向证监会申领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7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受规管活动的牌照。

另请参阅《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证券型代币的发行

在香港,证券型代币很有可能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证券”,并因而受到香港证券法例的规管。在证券型代币属于“证券”的情况下,任何人如要推广及分销证券型代币(不论是在香港或以香港投资者为对象),除非获得适用的豁免,否则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就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获发牌。

另请参阅《有关证券型代币发行的声明》

比特币期货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在传统交易所交易并受其规则所规限的比特币期货被视为“期货合约”。因此,经营比特币期货交易业务的人士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就第2类受规管活动(期货合约交易)获发牌。

另请参阅《致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的通函—有关比特币期货合约及与加密货币相关的投资产品》

 

在互聯网提供金融财经资讯

定期刊物的豁免

《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中“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見”、“就证券提供意見”及“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見”的定义部分,明确地作出若干豁除,使该等定义不包括任何人透过普遍地可供公众阅览的报章、杂志、书籍或其他刊物所提供的有关意見(请參阅豁免 > 广播业者∕新闻工作者的豁免)。互聯网刊物如能符合有关条文的规定,这项发牌豁免亦可适用。

提供属事实的一般市场资讯

《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中“就证券提供意見”或“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見”的定义范围甚为广泛。以目前情况而言,发牌规定一般不会涵盖纯粹提供属事实的一般市场资讯的活动(不論是否透过互聯网提供),而有关活动须不涉及就任何特定证券∕期货合约而作出推荐或投资意見。发牌规定一般亦不会涵盖复制获证监会发牌或在证监会注册的人士的整份研究报告的活动。

提供分析工具

金融财经资讯网站一般会提供有助作出投资决定的分析工具。一般而言,举凡分析工具能够提供其用户不同选择的投资机会或推荐意見,该分析工具的提供者便可能会被视作"就证券提供意見"或"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見"。例子之一:若分析工具可以就用户决定的投资需要(例如其规避风险的程度、投资年期或预期的现金流量)而特别地作出推荐的话,该分析工具便属此類。然而,如果所提供的分析工具纯粹在具透明度的过程中用以过濾公开數据的话,便不会构成提供意見的活动。举例說,提供可以辨别特定行业内市盈率低于某个预设值的股份,或可以辨别过往投资的年度回报高于某个预设值的投资基金的电脑程式,都不会导致其提供者须申领牌照或注册。

 

提供网上服务

連结到其他金融财经网站的超連结

纵使超連结可能会相連至获发牌照或获注册的人士的网站,但该超連结的单纯存在本身并不会导致有关人士须申领牌照或注册。然而,诱使或邀请任何人透过该連结以浏览相关的网站,则可能会导致有关人士须领取牌照或注册。若任何人士向证券∕期货∕杠杆式外汇交易的交易商或其代表介绍客户,藉以取得佣金、回佣或其他报酬,则可能会构成受规管活动,因而须领取牌照或注册。

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一个法团如提供《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所定义的自动化交易服务,则其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III部取得认可,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V部获发牌照或注册以提供该服务。作为一般惯例,如果该法团已是获发牌或注册以进行其他類别的受规管活动的中介人,其便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V部,就第7類受规管活动申领牌照或注册。拟递交该等申请的中介人,应首先參阅《监管自动化交易服务的指引》,并在有需要时就相关的业务计划谘询其专业顾问。

 

买卖盘传递设施

请注意,提供电子买卖盘传递设施及仅允许客户就认可集体投资计划的每月认购进行登记,或传达定期认购和赎回指令的网上设施,一般不会视为属第7類受规管活动。如果中介人拟透过互聯网以上述设施的形式进行交易活动,便须:

  1. 填妥并递交问卷2内《电子交易服务调查问卷》;及
  2. 以书面形式通知证监会推出该等互聯网服务的生效日期及相关的网址。

中介人有责任确保其拟提供的买卖盘传递服务或其他的电子服务,并非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就"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所定义的范围之内。倘若有关服务属于该范围之内,则该中介人便须就第7類受规管活动申领牌照或注册(视属何情况而定)。

 

金融培训

提供金融培训或分享一般投资知识(如在教室内或透过互联网)通常不须获证监会发牌。然而,若导师或网页由提供一般投资知识,转为向学生∕浏览者推荐特定的股票,或诱使他们买卖证券,该培训机构、导师及∕或网页内容提供者可能须持有证监会牌照。

 

推销或奖勵计划

中介人在提供与其聯属公司合办的推销计划时,应特别留意有关的发牌规定。它们尤其应当小心确保该等宣传活动不会导致其可能并未领牌或注册的聯属公司进行了证券交易、期货合约交易或其他受规管活动。

持牌人士或注册机构实施奖勵计划,藉此当任何公众人士(以进行业务的方式)向其成功介绍客户之后,以佣金、回佣等形式酬谢该公众人士,有关计划通常是不会被接受的。这种做法可能会导致介绍人从事未经发牌的受规管活动。有关的持牌人士或注册机构本身亦可能会被指协助及教唆上述罪行。经由上述方式介绍的客户,亦有可能得不到监管制度下的适当保障。此外,介绍人本身亦未必是执行该项职能的适当人选。

 

私募股本及创业资金法团

《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对“证券”一词给予广泛的定义。然而,任何公司如属于《公司条例》(第622章)第11条所指的私人公司,其股份或债权证便不包括在“证券”一词的定义内。因此,纯粹就不涉及证券的“私募股本”或“创业资金”投资组合进行买卖、提供意见或管理,是无须符合有关的发牌规定。然而,在很多个案中,若法团就不属于《公司条例》所指的“私人公司”的私人离岸公司的股份或债权证进行买卖、提供意见或管理,则有关法团很大可能须取得牌照 。

视乎其业务模式,法团可能须取得牌照以进行一类或多于一类的受规管活动。作为一般指引:

  1. 法团如获授与酌情权以为在于香港的基金作出投资证券的决定,该法团须领有第9類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的牌照;
  2. 法团如没有获其服务的基金给予投资酌情权,该法团可能仍须就以下各类受规管活动取得牌照:

    • 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以推广或分销基金或就该基金进行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活动(如交易磋商及执行交易);
    • 第4类受规管活动(就证券提供意见),以就该基金的投资或将会作出的投资提供意见。

      另请参阅上段有关附带豁免的内容及《致寻求获发牌的私募股本公司的通函》
 

交易商经纪

交易商经纪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申领牌照的责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买卖的金融工具的性质、他们的客户和他们所用的记帐结构。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交易商经纪可能会经营第1类(证券交易)、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及∕或第3类(杠杆式外汇交易)受规管活动的业务。如交易商经纪进行上述任何活动,除非可依赖《证券及期货条例》所订定的豁免,否则必须根据该条例申领适当的牌照。

另请参阅《有关交易商经纪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申领牌照的责任的通函》

 

投资相连寿险计划(ILAS)

一般来说,证监会认为纯粹经营投资相连寿险计划及其他保险产品的保险人、企业保险经纪及保险中介人不应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照。然而,情况若稍有不同,亦可能会引致对法定条文的诠释有所不同。假如保险人、企业保险经纪或保险中介人从事《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受规管活动,即可能会产生该条例下的须获发牌照的责任。

另请参阅澄清因向公众推广、销售或发售投资相連寿险计划而须遵守的发牌规定的通函

 

向合规主任∕内部律师发牌

若包括合规主任和内部律师在内的后勤办公室职员所执行的职能,与其法团获发牌从事的受规管活动并无直接关系,证监会一般来说是不会向他们发牌的。若持牌人士因在商号内的职位转变而成为后勤办公室职员,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95(1)(d)条,该人应立即要求将其牌照撤销。

根据一般原则,证监会认为必须将执行合规或法律相关职能与执行构成进行受规管活动的工作予以区分。若不对两者作出区分,便会出现合规主任或内部律师进行其所受雇的法团获发牌从事的受规管活动,但同时又负责监察该等活动是否符合监管规定的情况,因而形成本质上的冲突。

 

就第9類受规管活动行使投资酌情权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第9類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指“房地产投资计划管理”或“证券或期货合约管理”。任何法团如欲就第9類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获发牌,证监会一般预期该法团应能行使投资酌情权,以为客户作出投资决定。该法团亦必须被适当地授与有关的投资酌情权。

 

家族办公室

《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发牌制度是以活动为基础的。如家族办公室所提供的服务并不构成任何受规管活动或属于任何适用的豁除范围,该家族办公室无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申领牌照。然而,家族办公室应注意,在未领有牌照的情况下,不得声称其经营某类受规管活动的业务。

举例来说,若某家族委任受托人来持有其家族信托的资产,而该受托人以内部单位形式营运家族办公室,以管理信托资产,该单一家族办公室将无需申领牌照,因为它不会为第三方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以管理资产(包括证券或期货合约)的业务形式而设立的公司或家族办公室,可能须持有第9类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牌照。若家族办公室拟提供其他服务(如按照家族所作出的指示购买金融资产),便应检视那些服务是否属于第1类(证券交易)等任何其他类别的受规管活动的定义范围,以及是否须就这些活动申领牌照。

另请参阅《有关家族办公室的申领牌照责任的通函》

 

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保管人

就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获发牌或获注册的中介人可担任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保管人,但前提是有关中介人须符合《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7.1(b)所载的资格规定。除其他事项外,中介人的牌照或注册不应受不得持有客户资产的任何条件所规限。如中介人是持牌法团,它应同时符合额外的财务资源规定。该中介人应遵守所有相关规定,包括《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附录A所载有关保管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计划财产的规定。证监会可对中介人的牌照或注册施加条件,要求有关中介人必须符合作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保管人的所有适用规定。

另请参阅《有关实施修改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的通函》(只备有英文版)《有关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常见问题》(只备有英文版)(问题6A)有关须呈交的文件。

 

最后更新日期: 2022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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