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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与会计及财务汇报局(会财局)有关贷款、垫付款项、预付款项及类似安排的联合声明
  1. 证监会及会财局一直强调上市发行人的财务活动以及核数师汇报显示发行人财务活动的财务报表妥善地进行的重要性。证监会及会财局互相支持对方履行各自的责任,共同以建立更有效监管香港资本市场的框架为目标。
  2. 作为合作的一部分,我们将就共同监管关注事项发出联合声明,以提升市场纪律及操守标准。
  3. 首份联合声明针对上市发行人在可疑的情况下将公司资金转移给第三方的涉嫌失当行为个案有明显增加的情况。这些资金转移看来往往以贷款(在部分个案中可能被称为垫付款项、预付款项、按金或其他名目)为借口。资金的收款人通常与上市发行人或其管理层有关连或有联繋,或身分不明。在某些个案中,贷款的条款对收款人十分有利,而他们不可能在其他地方以相同的条款获得贷款。在贷款变得无法收回后,上市发行人便蒙受重大减值损失。
  4. 在某些个案中,作出可疑贷款涉嫌用以掩饰挪用或以其他欺诈方式使用公司资产的情况。这些可疑安排亦可能作为该公司的资金非真实地进出流转的一部分,目的是美化该公司的财务前景,例如显示销售额上升及利润增加的虚假表象,以支持财务报表所呈现的良好业绩。
  5. 以下各节列出证监会和会财局的观察所得,及公司、审核委员会及核数师就上市发行人作出的贷款、垫付款项、预付款项及类似安排应依循的操守标准及常规做法。

概览

  1. 管理层有责任创建适当的监控环境,并维持内部监控政策及程序,以保障公司资产,防止及侦测欺诈和错误,以及确保该公司财务报告的准确性。这些内部监控措施亦应确保该公司合法营运,及遵从所有适用的法律及规例。
  2. 负责管治公司管理层的人员(包括审核委员会)有责任监督管理层的活动,及确保订立充分的内部监控政策及程序及其有效执行。这些人员的积极监督有助巩固管理层致力在全公司推行诚信文化及道德操守的承诺。
  3. 在接受调查的个案中,我们经常看到有可疑贷款及有关的惯常做法出现下列情况。

欠缺商业理据

  1. 许多可疑贷款是在商业理据薄弱或没有商业理据的情况下授出。举例而言:
    • 某从事贸易的上市发行人以远低于其资金成本的利率向某供应商授出一笔贷款。不久之后,该上市发行人从一家财务公司取得一笔金额相近的贷款,利率是它向供应商收取的两倍。该上市发行人无法提供合理理由支持其按这些条款向供应商授出贷款。
    • 某上市发行人在没有任何合理的商业理由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授出无抵押的免息贷款,令该发行人承担不合理的信贷风险及其他潜在的损害性后果,例如无法偿还该发行人本身的债务,或违反与该发行人的借款有关的贷款契诺。
    • 某上市发行人据称为了购买货品而支付了预付款项,但常设的购买协议并无预先作出付款的规定,而有关货品从未被交付。

风险评估、尽职审查及文件纪录不足

  1. 可疑贷款通常在没有适当的风险评估、尽职审查或文件纪录的情况下授出。举例而言:
    • 某提供系统服务的上市发行人向过往与其并无业务关系的"相熟公司"授出无抵押贷款。管理层仅认为借款人可能会带来新业务而授出有关贷款,却并没有对借款人进行适当的信贷评估或背景查核。最后,有关贷款出现违约,而该上市发行人没有从借款人获得任何实际业务。
    • 某作为放债人及零售商的上市发行人在没有任何抵押品的情况下授出贷款,其依据是借款人拥有包括物业在内的资产证明其还款能力。该上市发行人没有就有关资产进行进一步的尽职审查,以查明其是否不受任何产权负担所约束。该发行人也没有查询借款人在有关贷款到期时是否具有财务实力偿还。
  2. 在上述例子中,作出贷款的过程均缺乏文件纪录为证。

内部监控不足

  1. 授出可疑贷款的上市发行人没有就授出、监察及收回贷款制订适当的内部监控制度及政策。举例而言:
    • 大额贷款没有获得上市发行人董事会的适当批核。大额贷款有时是由主席单独或与数名指定董事批核,或由较低层的管理人员在董事局没有正式审查的情况下批核。
    • 监察有关贷款的还款及收回情况的内部监控措施不足。有些上市发行人没有任何监控措施来确保其能迅速采取收回行动,例如发出要求还款信或采取法律行动。
    • 即使有关贷款早已远超原本的到期日且没有还款,还款期仍然在没有任何合理的商业理由的情况下多次被延后,亦没有以文件记录理据及经过适当的批核。
  2. 在某些个案中,可疑贷款的减值明显地是任意厘定的,没有充分证据显示如何客观地厘定及适当地批准减值额。

上市发行人的董事

  1. 上市发行人的董事应确保重大贷款通过有效的审查、风险评估及尽职审查程序,并获得适当的批核。上市发行人的董事会应确保公司按照相关财务汇报规定,作出真实而中肯地反映情况的公开披露(包括财务报表)。
  2. 上市发行人及其管理层在审查、授出和监察贷款,于财务报表及公司公告中作出披露,及管理应收贷款的可收回性(包括评估应收贷款的可收回金额)和任何减值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 董事的责任是在评估、建议或批核企业交易(包括贷款)时,须善意地1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前提,及适当地以谨慎、技能和勤勉的态度行事。董事在被要求批核一笔建议贷款时,应严谨地评估授出贷款的商业理据,并确保贷款以合理理由及按照对公司整体而言有利的条款授出。鉴于上文第9至13段所述的观察所得,董事在被要求批核大额贷款(包括个别小额但合计后金额变得相当大的多笔相关贷款)、无抵押贷款或在发行人日常业务以外授出的贷款时,应加倍留神。
    • 董事会应确保上市发行人建立并维持适当及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包括评估和管理信贷风险的监控措施,及在以下方面的其他系统、流程和程序:
      • 授出贷款;
      • 监察还款;
      • 跟进逾期款项;
      • 识别出减值的情况;
      • 评估减值的程度;
      • 相关的备存纪录;及
      • 对内及对外汇报,包括在财务报表及公司公告(如适用)内作出披露。
    • 除了审查贷款的理据和建议条款外,董事亦应在情况有需要时确保贷款由称职的人员进行信贷评估,及获提供适当的抵押品,以保障上市发行人的利益。信贷评估通常包括对借款人的背景、财政实力和还款能力,以及所提供的抵押品或担保进行足够程度的尽职审查。
    • 董事会应确保上市发行人备有适当及清晰的文件纪录,以证明和佐证对借款人进行的尽职审查和信贷评估,贷款的批核,所提供的担保或资产质押的执行(或在没有提供担保或资产质押的情况下,说明未获得担保或资产质押的理由),抵押品的足够程度及可强制执行性,以及就此取得的专业意见的详情(如有)。
    • 董事会应确保上市发行人已制订程序,以识别重大事项(例如拖欠定期利息款项)并在适当情况下就此向董事会汇报,及遵守外部的法律和监管规定。除其他事项外,有关的披露资料通常包括未偿还贷款的余额,造成该问题的相关事件或情况,已确认或拨回的任何减值损失,及用作计量预期信贷损失和信贷风险承担的方法、假设和资料。
    • 就向关连方提供的贷款,董事尤其应注意确保授出贷款的理据及其建议条款均符合公司整体的最佳利益,及确保上市发行人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监管规定。上市发行人应在财务报表中披露与关连方的关系,各项条款和条件(例如相关抵押品或担保的详情),及就了解贷款因该关系而造成的潜在影响而言属必要的任何其他资料。
  3. 董事会应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保上市发行人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具有成效,而不是纯粹依赖管理层在公司依据《上市规则》所编制的年度企业管治报告内的陈述。如未有披露重大监控缺失,便可能构成上市发行人及其董事违反相关法律和规例的行为。
  4. 此外,我们鼓励上市发行人董事会邀请核数师出席就讨论在审计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包括与贷款有关的事项,及管理层如何处理有关重大事项的董事会会议。

对上市发行人审核委员会的期望

  1. 上市发行人审核委员会乃管治流程的重要基石之一,在监督公司执行有效的内部监控和风险管理系统方面负有重要责任,令策略、交易和财政等特定业务风险能以有系统的方式获得识别和管理,并在财务报表中充分地披露不寻常项目和关连方交易。
  2. 审核委员会应确保公司设有适当且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包括在授出贷款、监察还款和厘定减值等方面,以及确保有关贷款适当入帐及在财务报表中披露。在这过程中,委员会应确保公司订立程序,在贷款超出某个限额时,必经董事会预先批核,以及由委员会和董事会定期评估贷款限额是否适当。此外,审核委员会应在审计期间与公司核数师保持沟通,以便公司妥为解决在审计中识别到有关贷款的重大事项,例如关于授出贷款的商业理据的问题或任何重大可收回性的事宜。

对核数师的期望

  1. 核数师是财务汇报质素的把关者,有责任就公司的财务报表并无重大错误陈述(不论是否因欺诈或错误所致)作出合理保证。在对上市发行人的财务报表所记录的可疑贷款执行审计程序时,核数师应:
    • 考虑是否需要因欺诈或其他不合规行为而厘定一个较高的重大错误陈述风险;
    • 就上市发行人对授出及监察相关贷款所采取的内部监控措施的成效取得证据,并特别注意管理层逾权的可能性;
    • 就对因欺诈或其他不合规行为和管理层逾权而引致的重大错误陈述的经评估风险,及就对内部监控措施的经评估成效,设计和执行审计程序,包括对日记帐分录和其他会计调整的合适性和适当授权进行测试;
    • 保持专业的怀疑态度,及严谨地评估管理层对贷款的陈述如目的、对手方及可收回性等各个范畴,方法是从其他独立来源取得的证据以验证管理层的陈述,及消除从不同来源取得的证据之间的歧异;
    • 评估管理层就贷款减值所采纳的会计政策和作出的会计估计是否可靠,及在财务报表中作出的相关披露是否充足;及
    • 向负责管治管理层的人员(包括审核委员会)传达在审计期间识别到有关贷款的重大事项,包括在相关内部监控措施中发现的缺失。
  2. 核数师在该等情况下应执行的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 严谨地评估贷款的商业理据;
    • 审查关乎授出贷款的始末的往来通讯及合约或协议的正本,确保贷款属有效及按照协定条款授出;
    • 审查信贷评估、尽职审查程序及获得适当授权下批核的证据,例如有关对手方的内部或外部信贷报告及董事会会议纪录;
    • 就对手方是否真实存在和其身分取得独立证据,例如进行公司搜寻(就对手方为企业而言属基本步骤),及以电话或实地考察的方式直接联系对手方;
    • 审查与资金转移有关的银行和其他文件,确认与贷款有关的资金按照协定条款经由公司的银行帐户转至对手方(或其授权代表);及
    • 直接从对手方取得有关贷款的本金、条款和未偿还余额的书面确认。
  3. 会财局指出,若就可疑贷款所进行的审计程序乃属于审计上市发行人的整体流程的一部分,核数师应以监督及审阅的形式充分监控审计团队的工作质素,并由项目质素监控审视员适当审阅审计团队作出的重大判断和结论。
  4.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核数师对客户负有专业保密责任,他仍有法律责任向适当的主管当局汇报发现或怀疑出现的欺诈行为。如在该等情况下有任何疑问,核数师应在决定采取行动前,考虑取得有关其汇报或披露责任的法律意见。
  5. 一般而言,如上市发行人的任何董事(包括非执行董事)、高级人员或核数师有理由怀疑或知道某欺诈行为可能或已经发生,便应立即向证监会汇报有关事宜2。有关汇报可以保密方式作出。
  6.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81条规定,豁免现时或曾经是一间现时是上市公司的公司的核数师或该上市公司的任何相联公司的核数师的人,仅因他向证监会真诚地传达任何关于他以核数师身分察觉,并与该公司的业务中的涉嫌欺诈活动或参与该公司管理的人士的失当行为有关的事宜的资料或意见而招致的民事法律责任(不论是在合约法、侵权法、诽谤法、衡平法或是在其他法律下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证监会强烈建议核数师及时汇报任何所识别的不合规行为。

上市发行人犯有缺失的潜在后果

  1. 披露与贷款有关的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可构成《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刑事罪行或市场失当行为。
  2.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98条,任何人披露或牵涉入披露相当可能会诱使进行证券交易的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而知道该资料属虚假或具误导性,或罔顾该资料是否属虚假或具误导性,即属犯罪。任何人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98条所订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万元及监禁十年。
  3.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84条对任何明知或罔顾后果地向证监会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提供任何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的人施加刑事法律责任。《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84条所订罪行的最高刑罚为罚款100万元及监禁两年。
  4. 除刑事检控外,证监会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对因参与上市发行人的管理并牵涉入授出可疑贷款或管理该公司有关可疑贷款的业务而犯有过失的董事或人士展开民事诉讼,并寻求颁发取消资格令及补偿令。证监会亦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77条,就披露与授出贷款有关的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在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提起法律程序。
  5. 证监会一直与香港警务处及廉政公署等其他执法机构合作,共同打击上市发行人的企业欺诈。如授出可疑贷款涉及串谋欺诈、欺骗、贿赂、不诚实行为或其他欺诈性活动,证监会可与其他执法机构合作,在必要时采取执法行动。
  6. 会财局亦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对上市发行人的财务报表进行查讯和定期审阅。如在查讯中识别出会计方面的不遵从事宜,会财局会向有关上市发行人的董事发出通知,要求在指明限期内消除不遵从事宜。如董事不遵从该通知,会财局会向法庭申请强制消除会计方面的不遵从事宜或转交联交所以考虑跟进行动。
  7. 此外,会财局提醒上市发行人董事会注意《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守则》)所订明的其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负有的责任。根据该附录第二部分第D.2节及第D.2.1段,董事会负责评估及厘定发行人达成策略目标时所愿意接纳的风险性质及程度,并确保发行人设立及维持合适及有效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此外,董事会应持续监督发行人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确保最少每年检讨一次有关系统是否有效,并在《企业管治报告》中向股东汇报已经完成有关检讨。
  8. 会财局亦会对负责编制或批准包含不遵从事宜的财务报表的会计师展开调查,而这可能会导致会财局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对身为专业人士的个人采取纪律行动。任何专业人士如被发现犯有《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37AA条所界定的失当行为,会财局可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37CA条向其施加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命令暂时吊销或撤销该人的注册,取消该人的执业证书,及就每项失当行为命令缴付不超过50万元的罚款。

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及注册负责人犯有缺失的潜在后果

  1. 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及注册负责人就上市发行人的可疑贷款进行的审计程序如存在缺失,可构成《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37A及37B条所界定的失当行为。
  2.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37D及37E条规定,会财局可对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及注册负责人施加处分,命令缴付最高数额为1,000万元或因该失当行为而令该人获取的利润金额或避免的损失金额的三倍(以金额较大者为准)的罚款。
  3. 会财局亦可撤销或暂时吊销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注册或认可,或禁止核数师申请注册或认可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会财局亦可将该人从该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注册负责人名单除名。

结论

  1. 董事会(包括辖下的审核委员会)应注意其对上市发行人及其股东负有的责任,并采取合理程度的谨慎以防止公司资产出现损失或被不当使用。他们应确保上市发行人对授出贷款设有并维持合适及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监察还款情况,并确保在财务报表和公告中作出充分披露。上市发行人的审核委员会应采取合理步骤,以确保上市发行人设有适当的内部监控措施来侦测不合规行为,并采取适当的行动以查询其所知悉的任何可疑或不合规交易,不论是现有交易或建议交易。
  2. 核数师有责任就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误陈述取得合理保证,不论有关错误陈述是否因欺诈或其他不合规行为和管理层逾权所引致。他们应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着专业的怀疑态度,并在识别可疑贷款的过程中因应所显示的较高风险而对其审计方式作出调整,藉此取得足够及适当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

1 根据《上市规则》第3.08条,董事必须履行诚信责任及应有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责任,而履行上述责任时,须符合香港法例所确立的标准。

2 有关如何向证监会作出投诉的详情,请参阅证监会网站。(https://www.sfc.hk/tc/Lodge-a-complaint/Against-intermediaries-and-market-activities

最后更新日期: 2023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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