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引言
问1 : 为何平台营运者须设有加强高级管理层问责性的措施?
因此,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有明确的职责范围,及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完全知悉其在香港监管制度下的责任。
问2 : 为何证监会引入加强高级管理层问责性的措施?
(a) 表明证监会对于谁人应被视为平台营运者高级管理层成员的看法(请参阅B及C部);
(b) 提升高级管理层对其监管责任、潜在法律责任及问责性的认知(请参阅D及E部);
(c) 表达证监会一般预期高级管理层的若干成员应寻求证监会核准他们成为负责人员,以使高级管理层的任命要求与现时负责人员制度更趋一致(请参阅F部);
(d) 概述平台营运者董事会(董事会)的若干角色及责任(请参阅G部);
(e) 就平台营运者(或申请进行有关活动的牌照的法团)应在人力资源及组织架构方面呈交的资料,提供更多指引,并划一提交有关资料时所采用的格式(请参阅H部);及
(f) 进一步加强平台营运者的企业管治。
本《常见问题》中所载的措施与《证券及期货条例》及《打击洗钱条例》的现有条文,以及证监会根据该等条例订立的附属法例和发表的守则及指引是一致的。
B. “高级管理层”的涵义
问3 : 哪些人士是平台营运者高级管理层的成员?
“董事”一词在《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及《打击洗钱条例》第53ZR条中被定义为包括“幕后董事,及身居董事职位的人(不论该人实际职衔为何)”。
问4 : 为何证监会视非执行董事为平台营运者的高级管理层?
C. 核心职能主管
问5 : “核心职能主管”是甚么意思?
(i) 整体管理监督
(ii) 主要业务
(iii) 营运监控与检讨
(iv) 风险管理
(v) 财务与会计
(vi) 资讯科技
(vii) 合规
(viii)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证监会认为,就平台营运者的每项核心职能而言,应至少有一人获平台营运者委任为负责管理该项职能的核心职能主管。然而,证监会明白,平台营运者可能会按其商业及营运需要而采用不同的组织及管治架构。例如,平台营运者可能会经适当考虑其营运规模及监控措施后,委任某人同时担任多于一项核心职能的核心职能主管。平台营运者亦可能会委任两名或以上人士担任核心职能主管,以共同管理某项特定核心职能(亦请参阅问题8)。
问6 : 就平台营运者而言,“核心职能”是甚么意思?
就平台营运者而言,“核心职能”由以下八项职能组成:
核心职能 | 说明 | |
1 | 整体管理监督 |
此职能负责对平台营运者整体营运的有效管理进行日常指导及监督
例子#:行政总裁、董事长 |
2 | 主要业务 |
此职能负责指导及监督由一类或多类受规管活动及∕或虚拟资产服务组成的业务 |
3 | 营运监控与检讨 |
此职能负责:
例子#:营运总监、营运部主管、内部稽核部主管 |
4 | 风险管理 | 此职能负责识别、评核、监察及汇报平台营运者的营运所引起的风险 例子#:风险总监、风险管理部主管 |
5 |
财务与会计 |
此职能负责确保适时和准确地进行财务汇报及有关平台营运者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分析 例子#: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财务董事 |
6 | 资讯科技 |
此职能负责设计、开发、操作及维护平台营运者的电脑系统 例子#:资讯总监、资讯科技部主管 |
7 | 合规 |
此职能负责:
例子#:合规总监、法律及合规部主管 |
8 |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 此职能负责建立及维持内部监控程序以免平台营运者牵涉于洗钱活动或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例子#:防止金融罪行部主管、合规部主管 |
# 以上的职衔例子仅作说明用途,并非详尽无遗。平台营运者无须委任具备相同职衔的人士为核心职能主管。然而,平台营运者应至少有一名人士管理上表所述的每项核心职能,而平台营运者可采用任何其认为适当并与该核心职能主管的职位和职责相配的职衔。
问7 : 如何决定某人是否某项特定核心职能的核心职能主管?
(a) 在平台营运者内身居某职位,而该职位的权力足以令该名人士对该项核心职能的执行施加重大影响力;
(b) 有权力就该项核心职能作出决定(例如承担在预设范围或限额之内的业务风险);
(c) 有权力就执行该项核心职能的特定部门、科组或职能单位分配资源或承担开支;及
(d) 有权力在高级管理层会议或与外界人士的会议等场合代表执行该项核心职能的特定部门、科组或职能单位。
平台营运者亦应考虑该名人士的资历。就此而言,证监会一般期望核心职能主管应:
(a) 直接向平台营运者董事会或承担平台营运者整体管理监督职能的核心职能主管汇报;及
(b) 对董事会或承担整体管理监督职能的核心职能主管所设定的业务目标的执行或成效负责。
因此,在决定某人是否某项特定核心职能的核心职能主管时,平台营运者应考虑该名人士在该平台营运者内的资历和职权。核心职能主管应担任高级职务及拥有足够权力,可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作出决策和管理核心职能,以及应直接向平台营运者的董事会或整体管理监督职能的核心职能主管汇报和负责。
证监会并无强制规定平台营运者须采用任何特定组织或管治架构。平台营运者的董事会有责任为高级管理层(包括核心职能主管)就权力及责任的恰当转授作出决定。
核心职能主管不必是平台营运者的雇员。但是,由于他们在平台营运者内担当掌权职位,故不会是仅提供外判服务的外界人士。他们可以身处香港或海外。此外,视乎他们就平台营运者业务所执行的特定职能而定,他们不一定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或《打击洗钱条例》获发牌的人士。
证监会不拟向并非持牌人或牌照申请人的核心职能主管施加监管批准规定。然而,平台营运者应确保其雇用或委任以经营业务的任何人士,都是适当人选及具备履行该受雇职责或受委职责的资格(请参閲《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11.7段)。
问8 : 平台营运者能否委任多于一名人士担任某项特定核心职能的核心职能主管?
问9 : 若某平台营运者由一个内部的管理委员会管治,谁会被视为整体管理监督职能的核心职能主管?
问10 : 核心职能主管能否向平台营运者的母公司或其他集团公司汇报?
问11 : 核心职能主管可否身处香港境外?
问12 : 核心职能主管是否需为平台营运者的雇员?
问13 : 若将监察经已外判的核心职能的日常责任分配给一名职级相对较低的人士,该名人士可否担任有关已外判职能的核心职能主管?
问14 : 除了担任某平台营运者的核心职能主管外,某人可否同时身为其他持牌法团的核心职能主管?
问15 : 其中一项核心职能是“主要业务”。是否有任何财务指标以决定某项特定业务对平台营运者而言属“主要”?
问16 : 若平台营运者的内部法律顾问职能和合规职能分别由两名不同的人士负责,该两名人士是否均会被视为核心职能主管?
问17 : 若核心职能并不构成受规管活动或虚拟资产服务(例如财务与会计、资讯科技),有关的核心职能主管是否仍需获得证监会批准?决定属非持牌人或牌照申请人的核心职能主管是否为合适人选的准则是甚么?
问18 :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IV部内的培训规定是否适用于属非持牌人的核心职能主管?
D. 高级管理层应有的操守标准
问19 : 有哪些操守标准是适用于高级管理层(包括核心职能主管)?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高级管理层的责任提供指引。具体而言:
(a)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5.1(k)段列明,平台营运者的高级管理层应承担的首要责任,是确保平台营运者能够维持适当的操守标准及遵守恰当的程序。
(b)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11.1段订明,平台营运者的高级管理层应就该平台营运者的运作及其有联系实体的运作承担全部责任,从而确保以稳健、具效率和效益及合规的方式进行营运,包括:
(i) 制订和实施平台营运者的内部监控措施及其有联系实体的内部监控措施,以及确保这些监控措施持续有效并获雇员遵从;及
(ii) 设立和维持适当及有效的政策及程序,以识别和管理与平台营运者的业务及其有联系实体的业务相关的风险。
(c)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11.2及11.3段进一步订明,平台营运者的高级管理层应:
(i) 了解该平台营运者的业务性质,其内部监控程序及风险承担政策;及
(ii) 了解其本身的权力及责任。
(d)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适用于持牌法团及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详细载列对合规及监控职能的期望,这与负责管理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职能的核心职能主管尤其相关。
若政策、常规及行动是由集团内其他公司决定或制订,或与该等公司一起决定或制订,平台营运者的高级管理层应审视该等政策、常规及行动是否适当并对其作出任何必要的修订或更改,使该等政策、常规及行动能切合平台营运者在香港进行的受规管业务活动。
E. 高级管理层的法律责任
问20 : 平台营运者的高级管理层负有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IX部及∕或《打击洗钱条例》第5B部第9分部,如某受规管人士犯失当行为或曾在任何时间犯失当行为,或被认为并非担任或留任同一类受规管人士的适当人选,则证监会可行使其纪律惩处权,制裁该名人士。“受规管人士”一词指属或曾在有关时间属以下任何类别人士的人:
(a) 持牌人;
(b) 平台营运者的负责人员;或
(c) 参与平台营运者的业务的管理的人(不论该名人士是否持牌人)。
平台营运者的高级管理层的所有成员(即使并非持牌人)因参与平台营运者的业务的管理,故此均属受规管人士。
如某平台营运者因作出某行为,而犯失当行为或曾犯失当行为,而该行为是在参与该平台营运者的业务的管理的人的同意或纵容下发生,或是可归因于该名人士的怠忽的,则该名人士亦犯失当行为(请参阅《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93(2)条及《打击洗钱条例》第53ZSR(5)条)。
“失当行为”包括与某人进行他获发牌进行的受规管活动或虚拟资产服务有关的作为或不作为,而按证监会的意见,该作为或不作为是有损或相当可能有损投资大众的利益或公众利益的。在就此而得出任何意见前,证监会应顾及其各项守则及指引(请参阅《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93(3)条及《打击洗钱条例》第53ZSR(3)及(4)条)。
此外,为考虑采取纪律行动,证监会在断定某受规管人士(包括参与平台营运者的管理的人)是否适当人选时,除其他事宜外,亦可考虑该名人士现时或过往的行为(请参阅《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94(3)及129条,以及《打击洗钱条例》第53ZSR(6)及53ZRJ条)。举例而言,如某核心职能主管未能确保平台营运者遵守证监会发表的守则或指引,考虑到该名人士在有关商号所负责的职务,有关缺失或会令人质疑该核心职能主管是否适当人选。
问21 : 证监会在考虑采取纪律行动时,如何决定某人需承担何种程度的责任?
问22 : 有没有任何情况可能会导致高级管理层遭受刑事检控?
问23 : 证监会是否会以其《纪律处分罚款指引》作为对核心职能主管采取纪律处分的准则?证监会是否会就其对核心职能主管采取纪律处分时,将如何运用其纪律惩处权提供任何额外指引?
问24 : 证监会是否会向身处香港境外的人士采取纪律处分?
问25 : 若进行调查,《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78条及《打击洗钱条例》第76A至76G条下的保密责任会否令相关核心职能主管无法获传达∕通知任何消息(不论他们隶属哪一家实体)?
问26 : 核心职能主管制度有否为高级管理层带来任何额外法律责任?
核心职能主管制度与《证券及期货条例》及《打击洗钱条例》的现行条文,以及证监会根据该等条例订立的附属法例和发表的守则及指引是一致的,没有向平台营运者的高级管理层(包括核心职能主管)施加任何额外法律责任。
F. 负责某些核心职能的核心职能主管应担任负责人员
问27 : 是否所有核心职能主管均须获核准成为负责人员?
问28 : 将会负责整体管理监督职能的平台营运者新行政总裁是否需要先获核准为负责人员,才可出任该职务?
问29 : 若某行政总裁没有进行有关活动的直接经验,这名人士能否成为负责人员?
问30 : 负责整体管理监督职能的核心职能主管是否需要就平台营运者获发牌进行的所有受规管活动或所有虚拟资产服务获核准为负责人员?
问31 : 证监会是否容许负责整体管理监督职能或主要业务职能的海外核心职能主管成为负责人员?
问32 : 在哪些情况下,可获豁免而无须取得认可行业资格或通过本地监管架构考试?
关于发牌考试,《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3.24至3.38段现时就认可行业资格规定及本地监管架构考试规定订有多项豁免。
举例而言,若负责人员申请人正在平台营运者内担当相当高级的管理层角色,并具备充足的行业经验及在有充分监控的环境下获其他人员提供监管支援,便可能获豁免而无须通过本地监管架构考试。详情请参阅《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3.33段。
问33 : 若某金融集团的地区行政总裁及本地行政总裁均身处香港,二人当中应委任哪位担任负责整体管理监督职能的核心职能主管?
问34 : 证监会是否期望平台营运者会把其现时并非负责整体管理监督职能或主要业务职能的核心职能主管的负责人员的地位,调低至持牌代表的级别?
G. 董事会的角色及责任
问35 : 平台营运者的董事会有哪些角色及责任?
任何董事会成员(不论其就有关平台营运者的业务而言是担当执行还是非执行角色)均有责任就董事会权力的行使及转授作出独立的判断。董事会仍须对根据获转授的权力而作出的决定负责,并须设有制度及监控措施以监督根据获转授的权力而行事的人。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表明,平台营运者应设立、以文件记录及维持有效的管理及组织架构。就此,证监会预期平台营运者应采用经董事会批准的正式文件,当中清楚载列法团的管理架构,包括其高层管理人员的角色、责任、问责性及汇报途径。凡平台营运者委任多于一名人士担任某项特定核心职能的核心职能主管,董事会须确保上述文件载有每名相关核心职能主管的具体责任的详细资料。证监会可能要求平台营运者提交该文件以作检视。根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有关平台营运者管理架构的某些主要资料应提交给证监会。
平台营运者的管理架构(包括核心职能主管的委任)应获得法团的董事会批准。此外,董事会应确保法团的每名核心职能主管已同意接受其获委任为核心职能主管,及其需主要负责的特定核心职能。
H. 提交管理架构的资料
问36 : 平台营运者应何时提交核心职能主管的资料?
在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6(1)条及∕或《打击洗钱条例》第53ZRK条申请牌照时,平台营运者须提供关于其人力资源及组织架构的资料,以显示其有能力根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称职地进行有关活动。这项资料有助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29条及∕或《打击洗钱条例》第53ZRJ条就法团是否进行有关活动的适当人选而作出的评估,亦有助证监会执行其他监管职能,包括持续监察中介人及执法。因此,证监会期望法团在申请牌照时提供有关其核心职能主管的资料及组织架构图。
就每名核心职能主管而言,平台营运者应提交以下详情:
(a) 全名;
(b) 身分证明资料;
(c) 职衔(应表明该名人士的职位及其特定业务或营运领域(例如,行政总裁、行政总监、风险管理部主管));
(d) 现居地;
(e) 该名人士负责管理的核心职能;及
(f) 该名人士在法团内及(如适用)在法团的企业集团内的汇报对象的职衔。
此外,平台营运者应提交一份组织架构图,当中描述其管理和管治架构、业务和营运单位以及主要的人力资源及其各自的汇报对象。该组织架构图亦应涵盖法团聘用的所有核心职能主管,他们各自的汇报对象(如上文(f)项所述),以及就法团的营运直接向该等核心职能主管汇报的人士的职衔。
若平台营运者对其核心职能主管的委任有任何更改(包括任何新委任或终止委任),或其核心职能主管的详情(如上文所述)有任何更改,应在该等更改发生后七个营业日内将更改的详情通知证监会。若某项更改涉及任何新委任或终止委任,或令上文(e)及(f)项所提述的详情有所改变,平台营运者应根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在其有关更改的通知书内一并提交更新的组织架构图。
平台营运者或法团牌照申请人的董事会应确保向证监会提交的资料是完整及准确的。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83或384条及∕或《打击洗钱条例》第53ZTO、53ZTP或53ZTQ条,任何人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以支持牌照申请,或就通知书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视乎情况而定),即属犯罪。
问37 : 应由谁人向证监会提交核心职能主管的资料?
问38 : 平台营运者是否需要就核心职能主管的临时署任安排(例如暂代另一名由于患病或缺席而未能履行其职能的核心职能主管,或暂时填补某个有待委任长期人选的职位)提交资料?
问39 : 平台营运者提交的组织架构图内应包括甚么内容?
(a) 平台营运者的企业体系以及其业务和营运单位;
(b) 平台营运者的所有核心职能主管职位,他们的汇报对象的职衔,以及就平台营运者的营运直接向该等核心职能主管汇报的人士的职衔。
问40 : 平台营运者应否于每当出现人事变动时提交更新的组织架构图?
问41 : 核心职能主管的资料会否于证监会备存的〈持牌人及注册机构的公众纪录册〉(〈公众纪录册〉)内显示?
问42 : 向证监会提交周年申报表或通知证监会外部董事职务或其他业务权益的规定,是否适用于所有核心职能主管?
最后更新日期: 2023年5月31日